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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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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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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制定,并先后于2009年8月、2014年8月、2021年6月進行了三次修正,累積修改涉及條文多、力度大。自治區相應于2007年9月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區工業化、城鎮化的持續推進,市場主體規模不斷擴大,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也不斷增大,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監管措施不到位等問題隨之涌現。為適應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更高要求,亟需通過修訂《條例》,推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自治區落地落實,防范化解重大生產安全風險,全面加強我區安全生產工作。

一、修改過程

修改《條例》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一檔“擬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安排7月下旬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初審。2022年底,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啟動修訂工作。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3次集中研究修改《條例》,2次征求各地各相關部門意見建議,1次征求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并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聽取企業對修訂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自治區立法專家進行論證,凝聚各方共識。2023年6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集體討論通過后,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修訂草案)》。2023年7月28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條例(修訂草案)》;2023年9月28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并通過。審議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防范化解重大生產安全風險,全面加強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修訂《條例》十分必要;新《條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深入研究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并提出了具體管用的措施,新《條例》實施后,我區安全生產形勢必將持續穩定向好,必將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修訂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在系統研究安全生產法新舉措和亮點的基礎上,深入了解我區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以及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執行中的問題,研究地方立法施展空間以及如何補充細化上位法的相關內容。以近年來我區發生的典型生產安全事故為案例,從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因分析中梳理薄弱環節和監管需求,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和相關措施、強化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提高事故救援和處理時效等方面進行補充、細化。老《條例》有6章46條,經修改,新《條例》為6章47條,僅有1條(第二條適用范圍)未修改。主要修改情況如下:

(一)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著力解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只掛名不履職”等現實問題,按照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條例》第四條、第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職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強化安全生產投入,筑牢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基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用于安全生產技改,宣傳、培訓和獎勵、勞動防護用品、重大危險源管理、應急救援器材儲備等方面,安全生產費用的列支、提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公開。

2.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確保有人管安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同時,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聘用專業技術管理人才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提出高危等企業的內部專業人才配備要求,著力提升企業專業人員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高危企業應當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同時,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3.強化安全教育培訓的基礎保障作用,努力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在培訓中走過場、假培訓,重要一線工作崗位的人員能力不足、不懂不會等問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各環節的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重要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滿足相關規定的條件。

4.加強安全評價工作,確保高危項目在影響范圍內風險可控,不與周邊耦合作用,引起連鎖反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推動安全風險高的建設項目依照專門規劃建設,工業園區應當定期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等。夯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基礎,突出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部責任,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進行評估、監控和治理,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5.緊盯安全生產重點部位,細化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加強危險作業現場管理,堵塞現實中因“三違”行為導致的事故高發頻發的漏洞。《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將相關措施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及時進行危險識別和風險評估;細化了現場管理專門人員的工作職責。守住勞動防護用品這條保護勞動者的最后防線,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帶班負責和危險發生時現場人員的緊急指揮權。《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細化實化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內容;規定煤礦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帶班負責人、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安全。

6.提升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的管理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出租管控措施的內容,強化發包出租單位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者出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時,應當履行查驗資質、簽訂管理協議、統一協調、定期檢查督促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等安全管理職責。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附屬物、舉辦活動的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在臨街、臨路和公眾聚集場所設置的廣告、宣傳標牌、構筑物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障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前要制定應急預案,活動期間要確保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工作人員維持秩序,人員聚集時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

7.汲取全國近些年來的安全事故教訓,強化旅游和火災安全管理,提升社會公眾的自救互救意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旅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置安全防護設施、加強預測預報、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危險性大的旅游項目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并經常性安全檢查,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依照《民法典》關于物業服務人的定義,明確物業服務人、基層組織、基層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物業服務人安全防范重點事項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政府及派出機構職責。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處理和警示,并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人要對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開展疏散演練。

8.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員監督,主要負責人對年度安全生產報告情況的真實性負責。發揮各級工會組織在企業的作用,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監督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九條規定高危行業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年度情況公開制度,要定期公布包括主要負責人履職、安全教育培訓、風險評估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從業人員權益保障等情況,同時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法行為和整改事故隱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和相關措施,形成安全監管合力

1.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三管三必須”的指示批示和壓實屬地責任的要求寫入管理原則;落實兵地“一盤棋”思想,統一安全生產政策標準,讓違法企業無處藏身;在重大安全風險的防范上要形成區域間、兵地間聯防聯控機制,確保監管無死角沒盲區。《條例》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委領導、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自治區建立區域、兵地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實行兵地統一安全生產政策、標準。

2.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在規劃中的引領作用,依法合理科學編制并實施規劃。《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本行業、本部門發展規劃,并與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專項規劃相銜接。《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興建建設項目。重點區域內已經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3.進一步落實安全發展的理念,對在易造成人員群死群傷的場所范圍內,建設高危項目要嚴格落實安全距離的要求,已建成的要落實相關防護措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各區域間應當復核有關標準和國家規定。新改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適用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要與居民區、學校、醫院、文化娛樂場所、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對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4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明確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區、地兩級依法制定地方標準,保障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條例》第十條規定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自治區、州(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地方標準。

5.規范基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加強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安全監管,推動部門間信息共享。《條例》第七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職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對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業務相近原則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強化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及輿論監督工作,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技能;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三)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1.明確各級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對重點單位的檢查。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分級分類監督管理;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執法隊伍建設要求。《條例》第三一十條規定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相關部門應當配備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

2.加強安全生產舉報,鼓勵社會公眾參與舉報并保護舉報人權益;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建設。《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及時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并為舉報者保密;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及時通報安全生產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和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分級管理,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3.推動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實行信息互聯互通,推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內容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互聯互通,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預警。《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要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信用第三方評定制度,支持、指導、規范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管理等安全生產服務活動。

(四)強化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提高事故救援和處理時效

1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事故發生后啟動預案,防止事故擴大。《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基層政府及派出機構、園區等應當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儲備應急救援物資,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啟動相關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2.強調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建設。《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預案相銜接,每年進行演練;高危行業有關企業中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應當經常性維護,保證正常使用。

3.強調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科學研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及責任,總結事故教訓,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要落實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處理責任人員;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進行事故整改情況后評估。

(五)科學客觀公正問責,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1.對政府及公職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對照責任、權力清單以及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綜合考量履職情況、履職條件、主觀過錯、產生后果、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相關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強化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為法律法規有效貫徹實施提供強有力保障,有效遏制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屢犯不改的狀況。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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