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烏國資規〔202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調動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積極性,有效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烏魯木齊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試行)》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黨管干部,堅持國有企業“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好干部標準,堅持民族地區干部“三個特別”政治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市國資委授權出資人代表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分子公司是指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和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子公司。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監管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監管企業內設機構正職和副職。
(二)監管企業分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其他出資單位派出的成員)。
監管企業向參股公司派出的領導班子成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職業經理人選聘另行規定。
第二章 職數設置
第四條 科學合理設置監管企業內設機構和中層管理人員職數。
(一)監管企業內設機構一般設6—10個,根據監管企業類別、規模及工作需要等,可酌情增減數量。
(二)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職數根據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數量確定。原則上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員的設1名正職,4—6名的設2職(一正一副),7名以上設3職(一正二副)。
(三)監管企業分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職數由監管企業黨委、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研究決定。
(四)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嚴格執行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一)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勤奮敬業、踏實肯干,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具備與職位相匹配的任職經歷和專業素養,市場敏銳性強,業績突出,善于組織協調,能夠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三)具有累計3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或者相關的經濟、法律、黨群等工作經歷。
(四)提任監管企業中層正職的中層管理人員,一般應當在同層級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監管企業中層副職管理人員的,一般應當具備上述第三項相關任職條件。
(五)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
(六)近三年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八)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要求。
第四章 選拔任用
第六條 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必須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突出政治標準和專業能力,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對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業績突出的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及時提拔重用,以正確用人導向激勵其講擔當、重擔當。
大力發現培養選拔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優秀年輕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用好各年齡段人員。注重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黨外干部。
第七條 選拔任用工作主要采取內部推選、外部交流、公開遴選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方式。
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部長、紀檢監察室主任按照相關規定開展選拔任用工作。
第八條 選拔任用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程序包括內部推選程序和外部選拔程序。
內部推選程序:
1. 分析研判和動議
選拔任用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充分醞釀基礎上提出工作方案,具體程序包括:
(1)監管企業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日常掌握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監管企業黨委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提供依據和參考。
(2)監管企業黨委根據崗位空缺、干部輪崗交流等實際需要,以召開黨委會議的形式,提出啟動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3)監管企業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4)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可以把競聘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中層管理人員出現空缺,本企業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聘上崗產生人選。
(5)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必須報經市國資委黨委同意。
(6)初步建議向監管企業黨委主要領導匯報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2. 民主推薦
選拔任用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方式,綜合考慮考核評價、一貫表現、人崗相適等情況,確定考察對象:
(1)采取內部推選方式的,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2)上述第一項中參加談話調研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包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企業本級中層副職以上管理人員,下一級單位正職領導人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3)上述第一項中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參照參加談話調研推薦的人員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4)人數較少的企業,可將參加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的人員擴大范圍至企業本級全體干部、下一級單位班子成員。
3. 組織考察
選拔任用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實踐標準,注重精準識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現,全面考察人選素質、能力、業績和廉潔從業等情況,防止“帶病提拔”。考察應當把握以下方面:
(1)綜合運用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工作資料、同人選面談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人選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實地考察、延伸考察、專項調查。
(2)監管企業黨委對擬提任或者進一步使用的人選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監管企業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簽字。
(3)就人選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和協管方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
(4)嚴格審核人選的干部人事檔案。
(5)對人選的有關問題反映,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
(6)需要對人選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7)考察對象要分別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等情況。
4. 備案審核
監管企業黨委確定的擬任人選等相關材料報市國資委黨委備案,包括選任工作方案、考察對象干部人事檔案任前審核工作專用表、花名冊、推薦考察得票情況匯總等材料。
5. 討論決定
(1)監管企業黨委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研究提出職位人選安排方案。
(2)凡涉及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應召開黨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
(3)干部任免議題由監管企業分管領導或黨委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在黨委會議上進行匯報,逐個介紹推薦考察情況,包括推薦率、優秀率、現實表現、缺點不足等,并提出選任建議。
(4)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監管企業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主要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并以應到會人數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鼓勵實行差額票決。
6. 公示
監管企業黨委討論決定后,將擬任人選在一定范圍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對決定任用的人選,監管企業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7. 任職
黨內職務由監管企業黨委作出任免決定,任職文件下發后,任職時間從黨委決定之日起計算。行政職務由監管企業黨委作出推薦任職人選決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任職程序后,簽訂聘任合同,任職時間從監管企業研究決定之日起計算。
8. 材料歸檔
任職文件下發后,監管企業黨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規定的文檔材料進行存檔管理。同時,將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報告、任職人員最新干部任免審批表報市國資委黨委備案。
外部選拔程序:
中層管理人員出現空缺且本企業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外部選拔方式產生人選。
1. 公開招聘和委托推薦
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公開招聘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面向社會公布招聘職位、職位職責、任職條件及有關要求。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知識、能力、素質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測試。
(4)根據測試結果確定考察對象。
(5)組織考察或通過其他適當方式了解人選情況。
(6)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填報個人有關事項。
(7)綜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議。
(8)討論決定。
(9)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任職。
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委托推薦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確定職位職責、任職條件及有關要求。
(2)委托業內專家或者人才中介機構等推薦人選。
(3)通過資格初審和意愿溝通確定初步人選。
(4)了解社會反映,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5)研究決定考察人選。
(6)以面談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考察。
(7)綜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議。
(8)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9)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任職。
對通過公開招聘、委托推薦方式產生的人選,不具備考察條件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背景調查,認真審核人選的出生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履職經歷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質和政治傾向、專業能力、工作業績、職業操守和廉潔從業等情況。
通過公開招聘、委托推薦方式選拔的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簽訂任職合同后,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試用期職務的,正式任職,其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2. 外部交流和公開遴選
外部交流和公開遴選程序參照公開招聘和委托推薦程序進行,另外:
(1)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綜合有關方面意見提出擬交流人選,也可以通過民主推薦提出擬交流人選。
(2)采取公開遴選方式的,應當對相關企業和單位黨委(黨組)推薦的人選進行資格審查,開展能力和素質測試。
第九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任職承諾制度,新任職人員應當就忠誠干凈擔當作出承諾,任職3年內不得違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第十條 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在同一企業同一層級職位任職滿6年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交流;任職滿9年的,必須交流。交流任職方式主要包括企業內部交流、企業間交流、與行政事業單位交流等。
應當交流但暫不具備交流條件的,應當先進行輪崗或者調整工作分工。
第十一條 中層管理人員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以下簡稱配偶移居人員),其任職崗位管理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 監管企業黨委應當完善體現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職位特點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健全相關考核評價辦法,引導中層管理人員樹立正確的業績觀、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在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中發揮中堅作用。
進一步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薪酬與激勵、管理監督、培養鍛煉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黨委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一)綜合考核評價堅持日常管理和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相結合,主要從政治表現、能力素質、工作業績、團結協作、作風形象、維護穩定、廉潔從業等方面進行重點考核評價。
(二)綜合考核評價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綜合運用多維度測評、個別談話、聽取意見、綜合分析研判等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監管企業黨委研究審定中層管理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完善中層管理人員監督管理體系,把黨內監督、監察監督同出資人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職工民主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中層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廉潔從業,切實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黨員中層管理人員還應當按照黨章黨規黨紀,自省自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監管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堅持抓常、抓細、抓長,通過談心談話、考察考核、列席會議、調研督導、抽查核實和提醒、函詢、誡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識別中層管理人員,加強對中層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統一起來,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監管企業黨委應當與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及時穩妥處理涉及中層管理人員的來信、來訪、舉報,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和處置。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層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監督,堅持抓早抓小,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黨委、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層管理人員履職行權、遵規守紀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層管理人員之間應當強化同級監督,監管企業黨委書記、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提醒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特殊事項按照規定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監管企業黨委報告。
第十九條 中層管理人員不宜兼職,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兼職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嚴格管理:
(一)中層管理人員在所任職企業的出資企業(包括全資、控股或者參股企業,下同)兼職的,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兼職數量;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兼職合計不得超過3個;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營利性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兼職。
(二)中層管理人員兼職應當上報監管企業黨委審批,中層管理人員兼職任期屆滿連任的,應當重新報審。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兼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中層管理人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
第二十條 監管企業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中層管理人員出國管理,嚴肅外事紀律,不得安排照顧性、任務虛多實少、目的實效不明確或者考察性出國,嚴禁變相公款出國旅游,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休閑等活動。
中層管理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出訪批次數、人數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在外時間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掌握。
第二十一條 中層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規范,嚴禁將公款用于個人支出。
第二十二條 中層管理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中層管理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應當參照有關規定嚴格規范。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謀取利益。
第二十四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的問責,以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容錯糾錯工作在監管企業黨委領導下開展,由監管企業黨委、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場化選聘的中層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協議和業績預期合同,明確權利、義務、責任,約定績效目標、獎懲依據、退出條件、競業禁止、責任追究等條款。
第七章 培養鍛煉
第二十七條 中層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可以以脫產培訓、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擴大學習、“三會一課”、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
第二十八條 監管企業黨委要做好中層管理人員的交流培養工作,交流可以在企業內部、企業之間、區域之間、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進行,探索多元化培養路徑。
第二十九條 有計劃地選派中層管理人員到市場開拓前沿、經營困難企業、重大專項攻堅、重大改革推進的關鍵崗位上鍛煉;注重選派到反分裂斗爭前沿陣地歷練;依托駐外企業(機構)和境外項目,加強國際化經營管理人才的培養鍛煉。
第三十條 完善優秀年輕中層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堅持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健全培養鍛煉、適時使用、定期調整、有進有退的工作機制,建設一支來源廣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優秀年輕干部隊伍。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一條 中層管理人員在聘期內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和退休手續。
第三十二條 市場化選聘的中層管理人員聘期屆滿未續聘的,聘任合同終止。
第三十三條 中層管理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或經監管企業研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中層管理人員非由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1年的,應當免職(解聘)。
第三十五條 中層管理人員因涉及違紀違法、問責和責任追究應當退出的,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六條 中層管理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仍未改正或者問題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及時采取調整崗位、免職(解聘)、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和處理:
(一)理想信念動搖,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受不住考驗的;
(二)犯個人自由主義,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決定,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漏報、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
(四)不擔當、不作為,庸懶散拖,職工群眾意見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企業發展或協助分管的工作處于落后狀態,企業喪失發展機遇,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違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和廉潔自律規范的;
(七)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配偶移居國外,按照有關規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九)年度綜合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連續2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經分析研判確屬不勝任或者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中層管理人員自愿辭職的,應當向監管企業黨委提交書面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職務: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專項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審計的;
(三)正在參加市專項工作尚未結束的;
(四)存在其他不得辭去現職情形的。
重要項目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未滿任職承諾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職務。
第三十八條 監管企業黨委應當嚴格中層管理人員退出后的兼職(任職)管理:
(一)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擔任領導職務;
(二)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經監管企業黨委批準,可以兼任市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兼職數量不得超過2個,由所兼職的企業核發工作補貼,除此之外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其他報酬。兼職屆滿連任的,應當重新報批,在同一企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到齡免職未退休,除經批準兼任市國有企業外部董事,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營利性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兼職;
(四)監管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離職或者退休后3年內,不得在與本人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或者競爭關系的企業兼職(任職)、投資入股或者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擬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
(五)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確因工作需要到社會團體、基金會、國際組織兼職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執行。兼任社會團體(或者基金會)、國際組織職務均不得超過1個;
(六)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第三十九條 中層管理人員退出后,繼續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原任職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金融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 監管企業黨委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分子公司管理人員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黨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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