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已經2022年11月8日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現就本政策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背景依據
(一)根據2022年3月29日印發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有關內容,國務院決定廢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
(二)2019年,市委、市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中明確“市國資委的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市審計局,不再設立國有企業監事會”。因此,《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所依據的上位法廢止,所述對象的工作職能實際已失效。
二、廢止《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后的工作安排
《烏魯木齊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暫行規定》廢止后,市國資委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好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監事會改革有關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區和我市相關工作部署,持續推進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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