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變動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授權由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變動行為,是指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置換、增資擴股、資本金變動、企業改制等引起企業國有產權權屬變動或比例增減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第五條 變動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六條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變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監管部門規定執行。對非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市國資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依法依規制定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信息收集、匯總工作;
(四)負責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決定批準或者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企業國有產權變動事項;
(五)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八條 監管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依規制定國有產權變動管理辦法和內部決策程序,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對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行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等進行研究論證;
(三)研究、審批下屬除重要子企業以外的各級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制的企業國有產權變動事項;
(四)研究、審批下屬除重要子企業以外的各級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資本金變動事項;
(五)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情況;
(六)履行市國資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審批
第九條 國有產權變動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監管企業及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無償劃轉、增資擴股、產權置換和重大境外資產變動事項由市國資委審核批準。涉及監管企業控股權發生變動的須由市國資委審議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不含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產權轉讓、無償劃轉、增資擴股、產權置換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審批;
(三)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事項由市國資委審批。
第十條 監管企業應當對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實施方案,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實施國有產權變動行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審批權限,產權單位應當向產權變動批準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批準機構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一)產權變動申請報告;
(二)產權單位對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的有關決議文件;
(三)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方案;
(四)產權登記證或產權歸屬的證明文件;
(五)產權變動企業(標的企業)最近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準或備案文件;
(六)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涉及的相關協議;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九)批準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方案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產權變動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的形式、范圍(數量、比例等)、價格(價值)及有關情況;
(三)企業國有產權變動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四)產權變動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五)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涉及職工安置的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安置方案;
(六)屬于公開掛牌轉讓的需載明公開掛牌的主要內容及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如產權變動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四條 企業改制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的審批或核準權限等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產權變動
第十五條監管企業國有產權變動除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增資擴股、內部協議轉讓外,必須依法開展相關審計、評估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可按其規定,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第十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變動,其價格或價值確定應以評估后的凈資產值為依據,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后的凈資產值;適用于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的,從其規定。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權益的凈資產折股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涉及交易的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若交易行為適用非公開協議轉讓規定的,依規履行審批程序。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應對授權由監管企業決策的產權變動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產權變動行為,應當要求產權單位終止產權變動并予以糾正,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確認產權變動行為無效。對相關產權單位及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追究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監管企業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烏魯木齊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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