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食安辦等四部門印發的《自治區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部署要求,烏魯木齊市開展了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4年5月23日,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食堂未落實食品安全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2024年7月2日,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食品生產企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5月28日,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企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沒收過期的食品原料,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某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實施原料及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要求拒不整改案
2024年6月6日,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企業未按要求記錄原輔料投料及生產記錄,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6月27日,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企業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7月26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風味牛肉干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GB2726-2016)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00元,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艾某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案
2024年5月8日,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烏魯木齊市鄉村振興局)在高新區(新市區)某村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艾某正在從事屠宰活動,并存在銷售行為,且現場無法出示《畜禽定點屠宰證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烏魯木齊市鄉村振興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沒收畜禽產品、屠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76元,罰款8773.84元,對艾某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場所予以取締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玉某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案
2024年5月14日,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烏魯木齊市鄉村振興局)在水磨溝區某村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玉某正在從事屠宰活動,并存在銷售行為,且現場無法出示《畜禽定點屠宰證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烏魯木齊市鄉村振興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沒收畜禽產品、屠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60元,罰款7452.06元,對玉某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場所予以取締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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