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烏魯木齊市統計局
法定代表人:郭麗婭
受委托單位:市統計調查(普查)監測中心
法定代表人:黃珊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統計執法及監督管理,規范統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烏魯木齊市統計局委托市統計調查(普查)監測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統計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統計執法工作,直接查處烏魯木齊市統計局職權范圍內的統計違法行為。執法內容詳情見附件。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烏魯木齊市統計局的名義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統計行政監督檢查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行為行使統計行政監督檢查權。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統計行為進行行政監督檢查時,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有權要立即改正或限期糾正,并向烏魯木齊市統計局報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對統計違法行為給予責令整改、警告、警告并處罰款等行政處罰權。
三、委托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五、委托期限
從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0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單位進行一次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一份送烏魯木齊市司法局備案。
附件:烏魯木齊市統計局委托市統計調查(普查)監測中心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委托單位(蓋章)烏魯木齊市統計局 受委托單位(蓋章)市統計調查 (普查)監測中心 法定代表人(簽名):郭麗婭 法定代表人(簽名):黃珊 2024年11月12日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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