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黨中央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統計造假”納入違反黨的工作紀律有關條款對此您了解多少呢?讓我們一起來學習相關的知識吧!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繼2015年、2018年后第三次修訂《條例》,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
一、《條例》將“統計造假”納入違反黨的工作紀律有關條款,并在第一百三十九條作出明確規定。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二、“統計造假”違紀行為在實際工作中的主要表現
《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將“統計造假”違紀行為劃分為兩類,一是進行統計造假,二是對統計造假失察,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這對于防治統計造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端正黨風政風、促進統計事業高質量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條例》,進行統計造假的行為表現主要有:
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
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等。
四、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表現主要有:
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等。
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是統計數據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為做好《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貫徹落實工作,統計部門將堅定不移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決策部署,堅決防治統計造假、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