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規范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八條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局決定將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行使,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委托權限
受委托組織對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二、委托事項
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在委托權限內以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局的名義行使下列行政執法事項。
(一)行政檢查權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行使行政檢查權,依法調查收集證據。
(二)行政處罰權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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