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長期護理保險擴圍試點工作,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印發的《關于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關于烏魯木齊市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通知》(新醫保〔2020〕109號)精神,以及《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烏醫保〔2021〕4號)、《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的通知》(烏政辦規〔2021〕1號)相關要求,市醫保局牽頭制定《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一)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
(二)《關于烏魯木齊市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通知》(新醫保〔2020〕109號)
(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烏醫保〔2021〕4號)
(四)《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的通知》(烏政辦規〔2021〕1號)
三、主要內容
(一)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明確了我市長護險各部門職責、委托第三方經辦服務模式,以及提出籌資、支付等方面根據我市經濟發展進行動態調整。
(二)第二部分為參保范圍和基金籌集。一是明確了長護險參保對象為烏魯木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二是明確了長護險基金主要通過單位和個人繳納、財政補助等方式籌集。職工繳費實行費率制,年籌資總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0.2%進行籌資,單位和個人分別承擔0.1%;參加職工基本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年籌資總額按照我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0.1%進行籌資;城鄉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財政補助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20元;同時明確了特殊人員的補貼渠道和標準。三是明確了未繳納、中斷繳納長護保險費,不享受長護保險待遇;已繳納長護保險費,因欠費、停保或其他原因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長護保險待遇同時停止。
(三)第三部分為申請受理和失能評定。主要明確了申請長護險的基本條件、申請流程,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第四部分為服務內容和待遇標準。一是明確了全日居家護理、全日定點機構護理、定點機構上門護理三種護理服務形式。二是針對選擇居家護理服務形式的保障對象,制定了10項機構上門護理服務項目,保障對象可根據專家建議或自主選擇其中的3項服務項目(標準為160元),費用由長護基金承擔。三是根據不同的護理形式,細化了重度失能3個等級對應不同的待遇支付標準。
(五)第五部分為經辦管理。明確了我市長護險定點機構和護理服務人員的納入條件、協議管理,以及保障對象入住定點護理機構的手續、流程。
(六)第六部分為結算和監督。明確了長護險經辦機構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護理服務人員的結算方式,以及市醫保局、長護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七)第七部分為附則。一是明確了《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試行)》(烏政辦〔2018〕254)文件施行期間,使用原量表評定通過的失能人員,按照原待遇標準享受待遇。
二是《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烏政辦規〔2021〕1號)自2022年1月起施行后,根據《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標準(試行)》(醫保辦發〔2021〕37號)評定通過的失能人員,按照本《辦法》中失能等級對應的待遇標準享受待遇;原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員可申請按照《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標準(試行)》(醫保辦發〔2021〕37號)評定,評定通過后可享受失能等級對應的待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