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規范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人員管理,保障失能人員基本護理需求,促進長期護理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根據《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烏政辦規〔2021〕1號)、《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烏醫保〔2022〕2號)和《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烏醫保〔2022〕7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烏政辦規〔2021〕1號)
(二)《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烏醫保〔2022〕2號)
(三)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烏醫保〔2022〕7號)
三、主要內容
(一)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明確了長護險護理服務人員的定義范圍,同時為加強服務管理,建立長護險護理服務人員準入退出機制。
(二)第二部分為人員準入。明確了長護險護理人員準入范圍、準入條件、申請準入的材料以及不予準入的情形。
(三)第三部分為人員管理。明確了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人員的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和具體要求,規范護理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第四部分為人員考核。明確了長護險經辦機構、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對護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職責。
(五)第五部分為附則。明確了本辦法解釋部門和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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