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租賃公務用車管理,貫徹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和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有效保障公務活動,降低機關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租賃新能源汽車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租賃公務用車,是指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用車編制內,使用財政資金,租賃車輛保障公務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租賃公務用車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落實厲行節約 “過緊日子” 要求,堅持統一管理、綠色環保、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現有公務用車不能滿足公務需要,單位有空余公務用車編制,且有經費保障,經審批后,可租賃公務用車保障公務活動。
第六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租賃公務用車納入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規定。
第七條公務用車租賃采取社會化服務方式,遵循公開透明原則,通過政府采購方式擇優選擇車輛租賃服務企業,采購協議履行期限不超過三年,車輛租賃合同實行一年一簽,嚴禁采取融資方式租賃公務用車。
第八條市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租賃公務用車應租賃新能源轎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因工作原因,確需租賃其他車輛的,按程序報批。
第九條市本級和各區(縣)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交通氣候條件情況,適量租賃新能源SUV型車輛。租賃新能源SUV型車輛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越野車、商務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公務用車租賃嚴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的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租賃新能源轎車的,車輛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租賃新能源SUV型車輛的,車輛價格不得超過25萬元。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租賃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一)用于日常工作的租賃車輛,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市本級用車單位申請租賃公務用車,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用車單位車輛編制情況確認租賃公務用車需求,用車單位憑確認單報市財政局審批租賃車輛經費,經審批后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核準;各區(縣)用車單位提出申請后經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初審后,報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批,并統一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二)用于專項工作或專項活動的租賃車輛,嚴格執行報批程序。市本級專項工作或專項活動牽頭單位應在申請專項工作或專項活動經費中明確車輛租賃費用,無專項工作或專項活動經費的,從牽頭單位既有經費中列支。牽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未滿的,經牽頭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牽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已滿的,原則上不得租賃公務用車。因工作原因,確需租賃的,按程序報批;各區(縣)參照執行并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用于專項工作的租賃車輛,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按照用于日常工作的租賃車輛程序審批。
(三)用于應急處置突發事件或承接臨時性工作任務的租賃車輛(不超過1個月),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批,費用從單位既有經費中列支,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公開招聘公務用車租賃服務企業。審計部門做好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租賃公務用車的審批管理,將公務用車租賃納入年度公務用車巡檢考核。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租賃公務用車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單位租賃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及費用支出情況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建立公務用車租賃監督問責機制,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發現下列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一)未履行審批程序,擅自租賃公務用車。
(二)超編制、超標準、超預算、超期限租賃公務用車。
(三)擅自改變租賃公務用車用途。
(四)對租賃用車增加配置或進行車內豪華裝飾。
(五)其他違反租賃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各區(縣)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烏魯木齊市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租賃暫行辦法》(烏機管字〔2018〕7號)《烏魯木齊市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租賃實施細則》(烏機管字〔2019〕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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