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責任制辦法》)。《責任制辦法》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層層明確信訪工作責任,逐級傳導壓力,加大問責力度,2017年對失職失責的1900多個單位和7500多人進行問責,樹立起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為便于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全面、準確地理解和適用《責任制辦法》,我們收集整理了《責任制辦法》實施以來的相關問責典型案例,并進行解讀剖析,以期能夠為問責工作實踐提供借鑒。
今天,我們來剖析點評第六類典型案例,即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典型案例
2017年9月,W省信訪人黃某通過W省網上信訪舉報F市T鎮某中學校長孟某存在挪用公款、收受賄賂等問題,F市信訪局將該信訪件轉送至該市教育局,教育局信訪干部夏某未按程序辦理,當天私自用QQ軟件將該信訪件轉到T鎮中心學校調查處理。該校主管信訪工作的副校長梅某在處理過程中發生泄密。信訪人隨即收到了自己舉報信的照片,并不斷接到要求撤銷舉報的短信和電話。信訪人對此非常不滿,向F市多家部門進行反映。對此,F市紀委經過調查核實,啟動追責問責程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夏某、孟某立案審查,責令梅某及負有領導責任的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彭某、中心學校黨總支書記、校長王某作出書面檢討,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對參與其中的一名教師劉某作出預備黨員預備期延長一年處理,并對F市教育局進行全市通報批評。
案例點評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中“追責情形”第六項是兜底項,主要是針對前5項追責情形中沒有涵蓋,但又應當追責問責的失職失責行為。這個案例反映的信訪信息失密問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信訪活動中,信訪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受到保護。信訪權的行使,有的與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有關,有的是為了維護信訪人的個人權益或者公共利益提出的。保障信訪人的個人信息,其目的是為信訪人行使權利提供更為安全的環境,避免信訪人的后顧之憂。為此,信訪人有權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信訪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的人員或者單位。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信訪權不受侵害。
六期《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就要告一段落了。我們編輯整理這些典型案例,旨在讓廣大黨員干部以案為鑒,引以為戒,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履職盡責、敢于擔當成為廣大黨員干部的自覺追求,使信訪工作責任得到進一步壓實,從而更好地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今后,我們將及時梳理各地區各部門的追責問責情況,不定期進行更新。
法條鏈接
《信訪條例》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八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五)……(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原文鏈接:https://www.gjxfj.gov.cn/gjxfj/xfgj/pgt/webinfo/2019/04/1590610821549881.htm
咨詢單位:烏魯木齊市信訪局
咨詢電話:4689064、468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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