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要求,現將《烏魯木齊市林業和草原局(烏魯木齊市園林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解讀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政令暢通、法制統一的重要保障,是落實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礎工程。根據市政府《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烏政辦〔2023〕61號)的要求,今年8月,市司法局組織市政府各部門對2023年5月31日前制發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集中清理,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對不適應新形勢新需求、不符合新發展理念、不利于經濟高質量發展,或者與相關法律法規精神不一致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廢止,做到“應改盡改、應廢盡廢”。
二、制定依據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政府令〔2021〕218號);
(二)《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烏政辦〔2023〕61號)。
三、制定過程
烏魯木齊市林業和草原局(烏魯木齊市園林管理局)經對各實施部門報送的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核,并與各實施部門反復對接,逐項進行研究,形成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見,8月10日,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建議,截止8月18日,未收到需修改的意見建議。據此,起草了《烏魯木齊市林業和草原局(烏魯木齊市園林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核后提請局黨組會集體審議,12月5日,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以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將清理結果通過部門網站公布實施。
四、主要內容
《清理結果的通知》決定,繼續有效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1件,廢止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2件,廢止的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一)繼續有效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1件)
1.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園林綠化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烏林〔2017〕367號);
理由:根據烏魯木齊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市林草園林部門按照《烏魯木齊市園林綠化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持續做好我市園林綠化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切實可行,應當繼續有效。
(二)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2件)
1.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濕地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烏林〔2017〕107號);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已于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對濕地的概念、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方面做了全面全新規定。我市現行地方性法規《烏魯木齊市濕地保護條例》制定較早,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內容已被上位法所涵蓋或相沖突,因此依據《烏魯木齊市濕地保護條例》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不再適應當前行政處罰裁量依據,應當廢止。
2.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公園游園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烏林〔2014〕444號)
理由:根據當前公園規范化管理等具體工作要求,公園游園安全管理內容已不局限于該文件內容,且市政府規章《烏魯木齊市公園管理辦法》(政府令137號,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已對我市公園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文件內容已被涵蓋和完善,應當廢止。
咨詢部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園林管理局)法規(審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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