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蹲灾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23〕51號)要求:“自治區級行政執法機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制定減免責清單”。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于2023年12月6日公布《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的通知》(新林規〔2023〕3號),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的備案報告》(新林規備〔2023〕3號)。根據自治區司法廳備案審查意見,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修改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行為,依法、規范、公平、公正適用《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結合備案審查意見,同時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裁量權適用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10.《森林防火條例》
11.《退耕還林條例》
12.《草原防火條例》
13.《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4.《自然保護區條例》
15.《風景名勝區條例》
16.《植物檢疫條例》
17.《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18.《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19.《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
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2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辦法》
2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植物檢疫條例>辦法》
2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4號)
2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
25.《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23〕51號)
三、主要內容
1.《裁量權適用辦法》共20條,主要明確了制定《裁量權適用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裁量原則、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內部審核、集體討論、有效期、解釋權等。
2.《裁量權基準》共119項,其中林木、林地、濕地部分22項;野生動植物部分28項;草原部分9項;森林草原防火部分13項;林木種子部分19項;防沙治沙和營造林部分9項;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部分10項;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部分9項。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規定和備案審查意見,對原《裁量權基準》中25項分為兩個裁量階次的,全部修改為3個裁量階次,修改后的《裁量權基準》按照“較輕、一般、嚴重”分為3個裁量階次的95項,按照“較輕、一般、較重、嚴重”分為4個裁量階次的24項,并確定相應處罰情形和裁量基準。
3.《減免責清單》共13項,將能夠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6項涉林草違法行為納入減免責清單(不予處罰事項),將能夠符合從輕處罰條件的在臨時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4項涉林草違法行為納入減免責清單(從輕處罰事項),將能夠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等3項涉林草違法行為納入減免責清單(減輕處罰事項)。
四、適用說明
本《裁量權適用辦法》等三個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關行政處罰事項裁量予以細化、量化,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的裁量依據,若本《裁量權適用辦法》等三個文件與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相一致的,以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恫昧繖噙m用辦法》等三個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的通知》(新林規〔2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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