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范圍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二、行政復議前置范圍
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三)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復議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有第三人的,增加一份(被申請人或第三人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公民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3.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除應提供申請人簽字(蓋章)的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外,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如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復印件;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對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曾經向行政機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對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交因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證明;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6.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有其他證據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復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以下材料: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2.申請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其他部門頒發的依法成立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
3.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除應當提供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外,還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如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復印件;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對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曾經向行政機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對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交因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證明;
6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7.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有其他證據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復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行政復議咨詢點及通訊地址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機構名稱:烏魯木齊市司法局(具體負責承辦行政復議案件)
通訊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河灘南路486號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
聯系電話:0991-4689521 0991-468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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