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管委會,市屬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烏魯木齊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日
烏魯木齊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國家對煤礦等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或者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區(縣)、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的時限規定上報事故基本情況,電話報告不得超過30分鐘,書面報告不得超過1個小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屬地人民政府的同時,應當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因事件情況復雜一時無法核實清楚的,按照“快報事件,續報詳情”的要求及時報告。
第五條 事故報告責任實行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相結合的原則。接到事故報告后,由相關行業部門進行核實,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屬地鄉鎮(街道)予以配合。鄉鎮(街道)職責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以鄉鎮(街道)為主,確認核實。屬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由有關部門牽頭,屬地鄉鎮(街道)配合,各區(縣)人民政府承擔事故報告第一責任。各有關部門(單位)承擔本行業領域事故報告主要責任。事故單位承擔事故報告直接責任。
第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要求指派有關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七條 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的除外),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組織事故調查。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組織事故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進行調查。事故等級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標準執行。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級調查。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社部門、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對較大事故涉及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市級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對一般事故的,邀請(區)縣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與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九條 具體調查工作由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牽頭開展。較大事故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的除外)。市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組另有指令的,按指令執行。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和“既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也追究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責任”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事故性質,查清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查清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提出應當追究問責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提出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人員處理以及事故整改措施建議等。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負總責,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協調事故調查工作,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作、溝通和銜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資料,提出處理建議;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參與事故調查取證,協助鑒定死亡原因;工會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責任;其他成員單位負責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事故調查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內容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對較大事故調查中涉及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征求市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建議,對一般事故的,征求(區)縣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責任人員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督辦的一般事故,有關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在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包含《法律顧問意見書》)形成后及時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區(縣)政府作出批復。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報請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后向負責事故調查地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現場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勘察的,事故調查期限從具備現場勘查條件之日起計算。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的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理、提速調查”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人員應當依規依法履行職責、秉公用權,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調查信息。違反規定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由相應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并抄送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提醒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按規定時間予以批復,科室負責人做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工作人員的提醒工作;事故調查組牽頭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批復送交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批復意見逐條落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在責任追究完結或整改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照規定要求報告責任追究和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由事故調查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事故處理情況的新聞報道,由宣傳部門負責統籌,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條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檔案材料由事故調查組負責組織實施事故調查的部門負責收集和保管,應包括事故報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事故調查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批復、批復落實以及責任追究的材料、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10個月至1年內組織對報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具體由相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形成評估報告并提交負責事故調查地人民政府。各區(縣)人民政府收到評估報告后,應報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負責組織實施事故調查的部門形成的評估報告,應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評估報告應當通過媒體或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及時向社會全文公示。
第二十二條 對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由負責評估的政府處理。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進行交辦督改;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三條 由屬地或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對發生的事故及時開展事故復盤,一般事故以文字形式進行事故事件還原,要汲取事故教訓,做到“舉一反三”,吸取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全面壓實“三個必須責任落實”。
第二十四條 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及調查處理事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根據需要方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會議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公安、工會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 較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自治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規定有效期2年。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