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烏魯木齊市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區公園和游園建設的七條措施》已經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附件:烏魯木齊市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區公園和游園建設的七條措施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 烏魯木齊市林業和草原局
附件
烏魯木齊市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區公園和游園建設的七條措施
為提升城市環境品質,增強公園服務功能,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群眾,在保障公園公益屬性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全市社區公園和游園(含口袋公園)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4、《公園設計規范》GB 51192、《口袋公園建設指南(試行)》等法規、規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突出規劃引領。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前提下,為更好實現公園生態價值轉化,在詳細規劃中深化細化用地布局,明確各類性質用地界線及控制指標,鼓勵在規劃社區公園和游園(含口袋公園)周邊,結合區域位置、地塊大小等條件因地制宜布局一定規模的文化、體育、商業等用地進行聯動開發,用地與相鄰公園綠地比例應符合表1的規定。公園綠地內各項建設須符合《公園設計規范》GB 51192的規定。
表1 不同土地級別內聯動開發用地比例
土地級別 |
聯動開發用地與相鄰公園綠地面積的比例 |
一級、二級 |
1:3 |
三級、四級、五級 |
1:2 |
六級、七級 |
1:1 |
注:1.面積在0.04公頃至1公頃之間的游園為口袋公園。 2.土地級別指烏魯木齊市城區土地用途所在土地級別。 3.相鄰公園綠地的比例不得低于表中規定。 |
(二)采取地價支持政策。針對與社區公園、游園(含口袋公園)聯動開發項目,采取“一事一議”,依法享受土地價格優惠。
土地出讓時,應在土地供應條件中明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須與園林主管部門簽訂周邊公園綠地代建代管協議,協議期限與擬摘牌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致,且土地使用權與公園代建代管責任不得分割。公園綠地用地權屬為園林主管部門,取得聯動開發用地權屬的主體享有公園特許經營及公園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優先權。
(三)優化提升現狀公園。在保障公園公益屬性不變的前提下,支持引入社會資本市場化運維,拓展現狀社區公園、游園(含口袋公園)設施功能,提升公園服務水平。
(四)合理開發利用公園地下空間。新建社區公園、游園(含口袋公園)地下空間可適度布局停車、文化、體育、商業設施等用途,地下空間頂板上種植土層厚度不得小于2.0米,確保城市公園生態、景觀、游憩等功能正常發揮。開發利用比例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新建社區公園、游園(含口袋公園)地下空間允許開發利用比例
公園綠地規模 |
地下空間允許開發利用比例(%) |
小于0.3公頃(含0.3公頃) |
- |
大于0.3公頃小于2公頃(含2公頃) |
≤30 |
大于2公頃小于5公頃(含5公頃) |
≤20 |
大于5公頃 |
≤10 |
注:新建社區公園、游園(含口袋公園)面積依據已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 |
(五)支持地下空間分層出讓。新建社區公園、游園(含口袋公園)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供應條件設置參照本措施第(二)條相關規定執行。公園綠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園林主管部門。
公園綠地地下空間土地價款(租金)參照《烏魯木齊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執行。
(六)提升商業運營水平。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領域,提倡配套服務項目品牌化連鎖經營、整體打包專業化運營模式。配套服務項目應以游客需求為導向,以大眾服務為主,主要包括餐飲服務、零售服務、游覽服務、游藝服務等,營造多元化公園場景,滿足市民多樣化需求。
(七)規范工作程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公園綠地聯動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時,同步向園林主管部門推送公園選址手續。建設單位在取得聯動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時,應與園林主管部門簽訂公園綠地代建代管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責任與義務。聯動開發項目與公園綠地同步設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聯動開發項目設計方案,園林主管部門同步審核園林規劃方案,聯動項目與公園應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參與社區公園及游園(含口袋公園)建設的企業、社會團體,應按照園林主管部門審定后的方案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做好公園建設、養護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違反代建代管協議的,嚴格按照代建代管協議執行。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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