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管委會,市屬各委、辦、局:
《烏魯木齊市城鎮老舊商貿物流市場土地盤活利用的十五條措施》已經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審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附件:《烏魯木齊市城鎮老舊商貿物流市場土地盤活利用的十五條措施》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烏魯木齊市城鎮老舊商貿物流市場土地
盤活利用的十五條措施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盤活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關于加強自然資源要素保障促進現代物流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218號)、《支持城市更新的規劃與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47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8〕8號)文件精神,實現以存量空間資源支撐增量產業發展,激發市場活力,積極盤活城鎮老舊商貿物流市場存量低效土地,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規劃用途變更
(一)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前提下,綜合考慮項目區位條件、土地利用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因素,支持轄區政府會同企業依法變更土地用途,促進業態提升,改善城市風貌,實現土地潛在價值。
二、完善容積率計算規則
(二)在編制地塊詳細規劃時,統籌分析單元詳細規劃管控要求、征收成本、交通承載等因素,適度提高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三)居住建筑的鄰里共享公共空間、非經營性下沉文體活動設施空間、客廳挑空空間及陽臺容積率計算規則參照《烏魯木齊市關于支持“好房子”土地供應及規劃管理的七條措施》執行。
(四)商業、辦公、新型產業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層的公共開放空間及利用架空走廊、空中連廊作為建筑公共開放空間的不計入容積率。
三、強化土地收儲政策
(五)企業自主開發或聯合開發的,由企業自行拆除地面附著物,在用地內的規劃公園綠地、城市道路及公用設施占用的土地,企業應無償移交政府。剩余用地按照“招拍掛”方式重新出讓,根據成交價款扣除各項計提、收儲成本等費用后,土地純收益的50%可作為用地紅線外接駁工程,如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由轄區政府予以列支。
(六)企業愿意納入市場統籌開發的,由轄區政府收儲后,按照“招拍掛”方式重新出讓,土地出讓金優先用于列支收儲成本。
四、優化項目配建方式
(八)對于企業無償移交的幼兒園、養老服務中心或政府以成本價回購的社區辦公用房不計入容積率,不計收土地出讓金,按劃撥方式供地。
五、用好城市更新政策
(九)在不突破空間管控底線的前提下,支持更新實施單元規劃建筑量跨更新規劃單元統籌。
(十)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建筑間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寬、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情形,可通過技術措施以不低于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更新。
六、支持異地搬遷安置
(十一)支持在城區外圍交通便利地段另行選址建設商貿物流市場,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按不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十三)支持城區外圍現狀物流用地承接疏解的商貿物流業態,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和自用的前提下,對提高倉儲用地利用率、容積率并用于倉儲、分撥轉運等物流設施建設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七、支持功能業態提升
(十四)鼓勵老舊商貿物流市場騰退用地土地混合開發、空間復合利用。
(十五)支持鄰近同類型商貿物流市場承接疏解的關聯業態,便利周邊居民生活需求。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城鎮老舊商貿物流市場土地盤活利用的十五條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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