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林草局:
《烏魯木齊市鼓勵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建設用地管理的九條措施》已經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附件:烏魯木齊市鼓勵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建設用地管理的九條措施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執法局)
附件1:
烏魯木齊市鼓勵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
建設用地管理的九條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精神,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號)要求,合理配置停車設施,提高空間利用效率,推進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建設,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強化規劃引領
(一)科學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由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修編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符合《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 51149-2016)、《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并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中有關公共停車設施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等要求,應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作為公共停車庫建設管理的依據。
(二)單獨新建50個及以上泊位的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20%。配建附屬商業建筑面積比例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配建的附屬商業設施部分須按商業用途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充電設施配建標準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四)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停車庫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用于獨立式公共停車庫用地供應。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停車庫建設的統籌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并同步完善停車庫周邊車位信息明示和停車智能化引導等設施。
(五)結合城市更新改造,積極增加獨立式公共停車庫用地,補齊區域內停車不足的短板。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含城市邊角地、收儲用地、閑置地)可優先保障停車需求,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庫,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如涉及林地、草地、園林綠地,須依法按程序申請辦理占用林地、草地、園林綠地審批及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建設項目,需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六)促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復合利用,結合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停車庫。在城市道路、廣場、公交場站以及新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庫,征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地下空間可以單獨供應。城市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保證周邊現狀古樹名木的安全,覆土深度需滿足地面植物生長要求、城市綠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七)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用地應以公開出讓(租賃)方式供應,支持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公共停車庫用地。獨立式公共停車庫按公共服務項目用途征繳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其中地下公共停車庫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參照《烏魯木齊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烏政辦規〔2024〕2號)執行。
(八)合理設定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用地使用年限。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獨立式公共停車庫用地,出讓年限不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獨立式公共停車庫用地,租賃年限應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20年。以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獨立式公共停車庫用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年,與后續出讓年期之和最高為50年。
(九)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項目在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約定: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停車庫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可以辦理轉移登記及設定抵押權。
本措施適用于烏魯木齊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本措施中獨立式公共停車庫是指單獨建造的,具有獨立完整的建筑主體結構與設備系統并且為公眾服務的停車庫。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鼓勵新建獨立式公共停車庫建設用地管理的九條措施》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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