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監管實施辦法》已經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第三十六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工作,加強對排放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關于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環大氣發〔2022〕4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指依法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和《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聯網,是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同時檢驗全過程接受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環境監管活動。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環境監管,屬地區(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日常環境監管。市生態環境局所屬的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單位(以下簡稱機動車污染防治單位)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規范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具體實施新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聯網技術核查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申請聯網,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要求;
(三)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四)排放檢驗場所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場所在同一地點(排放檢驗場地布局合理、光線充足,各功能區標識清晰);
(五)檢測儀器設備經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其工控系統的數據通訊接口、數據格式等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六)配置視頻監控、數據存儲、系統服務器等硬件設備,建立專用局域網絡并使用光纖與機動車污染監管平臺對接,滿足實時傳輸排放檢驗數據和實時監控的需要。檢驗機構接入專用局域網的硬件設備需遵循“專網專用、專機專用”的原則,保障系統和設備的網絡安全;
(七)上傳的聯網數據能滿足國家和自治區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規范的要求;
(八)符合國家、自治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條 首次申請聯網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申請辦理流程》,向市生態環境局遞交《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申請書》《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基本信息表》《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設備明細表》和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設備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等聯網申請材料(含檢驗機構聯網承諾,包括機構合法性、檢驗規范性、接受監督和責任倒查、檢驗結果真實可靠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市生態環境局將相關材料批轉至機動車污染防治單位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區(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展聯網技術核查,根據核查情況,填寫《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現場核查表》。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機動車污染防治單位5個工作日內出具聯網核查意見,報市生態環境局。
(三)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機動車污染防治單位提出的聯網核查意見,由局相關分管領導組織大氣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土壤與固體廢物科、生態環境監測科、環境影響評價科、政策法規科及區(縣)生態環境分局召開專題審查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市生態環境局局務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由局大氣環境科出具聯網意見復函,并更新公布已聯網的檢驗機構名單,同時將檢驗機構名單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第七條 首次聯網申請審核通過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試運行一個月后正式對外營業。
第八條 正式對外營業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機構名稱、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發生變化的,按初次聯網程序辦理。主要人員(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監督員等)、檢測條件(檢驗范圍、檢測線數量、檢測線技術等)及設備標定證書等發生變化的,且已在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變更的,應在有關信息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變更登記表》,依照市生態環境局批轉文件,機動車污染防治單位會同相關區(縣)生態環境分局5個工作日內對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查,核查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第九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嚴格按照法定的檢測方法、標準和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嚴禁采用非法軟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規范的要求,與市生態環境局實現網絡聯網連接,將檢測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接受其監督。
(三)嚴格按照資質認定的規定,確保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按時對檢測儀器設備進行計量檢定、校準,定期開展期間核查,配備完整有效的標準物質。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
(五)要在辦事大廳、休息區醒目位置張貼本地區可維護修理單位信息,便于車主聯系和送檢。
(六)加強檢測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及車輛基本知識,正確選擇檢測方法對車輛進行規范檢測。
(七)嚴格按照《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烏交發﹝2020﹞170號)管理規定,對經檢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需核查其在具有相關機動車維修經營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記錄后,方可進行復檢。
(八)在排放檢驗前,做好車輛外觀檢查,防止機動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排放檢驗。
(九)設置計算機專業管理人員,加強對局域網、光纖鏈路、計算機、服務器、視頻等信息化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安全、供電正常、鏈路通暢,以及檢測過程數據完整,實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輸檢驗數據。
(十)視頻監控設備和傳輸寬帶滿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要求,建立視頻監控資料等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備查。
(十一)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十二)自覺遵守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相關行業規定。
第十條 機動車污染防治單位負責機動車排污監控系統聯網數據接收上傳、日常運行維護、系統后續升級開發等工作,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對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檢驗行為線索及時移交區(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7月3日印發的《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工作制度〉的通知》(烏環發〔2023〕23號)同時廢止。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