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烏魯木齊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市統計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第三條 市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于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統計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區生產總值,整理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相關分析研究。
(四)負責全市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郵電、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五)負責能源、投資、人口、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負責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旅游及城鄉建設、對外經濟、服務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七)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八)建立健全統計登記制度和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負責全市統計單位名錄庫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統計科研與統計交流合作。
(九)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測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定期公布統計資料,向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十)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開展統計工作督查、巡查,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十一)指導、推進全市統計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區(縣)和部門(單位)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統計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財務、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干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統計執法監督科(政策法規科)。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統計工作方針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統計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統計督查、巡查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等工作;承擔統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全民統計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組織指導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科。擬訂統計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督、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觀調控咨詢建議;統一管理、審核和對外提供統計資料;承擔統計新聞發布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科。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負責推進全市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工作;編制投入產出表、資產負債表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開展民營經濟、文化產業及有關派生產業的核算工作;整理和提供地區生產總值核算資料;指導全市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指導部門統計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發展狀況統計調查;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統計分析;配合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工作和各類普查相關工作。
(五)工業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的相關專業普查;負責相關專業限額以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配合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城鄉建設、房屋、公用事業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的相關專業普查;負責相關專業限額以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配合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七)貿易外經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等商貿服務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基本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的相關專業普查;負責相關專業限額以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配合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八)社會科技統計科。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市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人口、人才、司法、環境、社會保障等部門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市勞動力調查和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統計調查;組織開展社會發展水平、科技進步、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環境保護、群眾安全感等方面的統計監測評價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的相關專業普查;負責相關專業限額以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配合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九)能源與資源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能源、資源環境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的相關專業普查;負責相關專業限額以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配合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十)服務業統計科。組織實施服務業、交通運輸郵政和電信業、部分行業事業單位、互聯網經濟等相關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相關統計分析、研究、監測、預警工作;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相關專業普查;負責相關專業限額以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對有關統計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配合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41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7名(含總統計師1名)。
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5名。
第六條 市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1個:
市統計調查(普查)監測中心。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5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新興街5號市委市政府第二聯合辦公樓
辦公時間: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時間)
聯系方式:0991-4642045
負責人:黃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