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烏魯木齊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第三條 市體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于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體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體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負責組織開展和指導我市群眾體育活動,推動體育社會化;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工作。
(四)擬訂我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的布局規劃,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負責組織參加和承辦全國、自治區和我市體育競賽活動;指導體育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五)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民間體育交流活動;指導體育科技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
(六)擬訂體育產業政策,培育和發展體育市場,規范體育經營活動;參與擬訂體育設施布局規劃,指導全市體育產業發展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體育社會團體有關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體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科)。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干部培訓工作;負責擬訂體育體制改革的相關政策;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組織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負責體育法治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等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體育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群眾和競技體育科。擬訂群眾體育、競技體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指導開展全市群眾體育活動;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管理工作;負責群眾體育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訓練、競賽組織工作;負責競技體育項目設置和布局;指導全市體育訓練、競賽、體育傳統項目和特色項目基地學校建設,以及青少年體育其他工作;指導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隊伍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參加全國、自治區、市級運動會工作;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體育經濟科。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促進體育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社會力量開展賽事活動,開展體育產業招商引資和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從事高危項目經營活動專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承擔體育統計工作;指導體育場館建設;負責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3名。
第六條 市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4個:
(一)市體育運動學校(市第二十一中學)。機構規格相當正縣級,核定事業編制167名,其中:領導職數5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5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崗位控制數10名。
(二)市業余體育學校。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34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崗位控制數1名。
(三)市社會體育發展中心(市體育總會秘書處)。整合市體育科研室、市體育總會秘書處、市體育工作隊3個事業單位,組建市社會體育發展中心,加掛市體育總會秘書處牌子。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崗位控制數1名。
(四)市紅山體育中心。整合市紅山體育中心、市紅山游泳中心2個事業單位,重新組建市紅山體育中心。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21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經費形式為自收自支。另核定工勤崗位控制數9名。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新興街5號市委市政府第二聯合辦公樓7號樓5樓
辦公時間: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時間)
聯系方式:0991-4668076
負責人:哈米提·買買提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