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發展改革委,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局,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
為深化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提高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保供能力,保障烏魯木齊市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理順天然氣價格機制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23〕49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烏魯木齊市管道天然氣氣源采購和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范圍
價格聯動范圍為居民、集中供熱、工商業用氣終端銷售價格。
二、聯動方法
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下游天然氣銷售價格原則上按“實施聯動后的天然氣銷售價格=基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價格調整額+配氣價格”方式計價,實行動態同向調整,漲降同頻,不可只漲不降。
三、聯動周期及啟動條件
聯動周期:對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設置不同價格聯動周期。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周期原則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周期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
聯動機制啟動條件:在聯動周期內,居民用氣氣源采購價相比上一周期跌漲12%及以上,啟動價格聯動機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上、下限為0.1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氣氣源采購價相比上一周期跌漲10%及以上,啟動價格聯動機制。
氣源采購價變動幅度未達到啟動條件時,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納入下一調價周期累加或沖抵。當氣源采購價格跌幅超過下限時,銷售價格按下限調整;當氣源采購價格變化超過上限時,銷售價格按上限調整。超過上、下限時,未調金額暫由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留存或承擔,納入下次聯動調整時累計計算(國家及自治區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價格聯動額度確定
(一)基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為:2022年上游供氣企業供應本市燃氣經營企業(以新燃集團為標桿企業)的加權平均購氣價格。
(二)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額=(調整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基期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1-購銷差率),購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5%,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網不超過4%。
(三)配氣價格按照《關于公布烏魯木齊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的通知》執行。
五、申報程序
在配氣價格不變的前提下,當氣源采購價格變動情況滿足啟動條件時,市發展改革委可依據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價格聯動調整申請,也可依據我市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變化情況直接啟動聯動機制,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聯動機制的相關規定制定調價方案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六、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
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通過充分談判、拓展采購渠道等方法努力降低氣源采購價。當采購價明顯高于當期市場價且無充分理由及依據時,高出部分不疏導;當采購價明顯低于當期市場價時,低于部分由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與用戶分享。當氣源采購價格漲幅較高時,鼓勵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增收節支、降本增效、主動分擔,降低銷售價格漲幅。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3日起執行。
2024年6月12日
文件下載:關于建立烏魯木齊市管道天然氣氣源采購和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烏發改規〔2024〕7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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