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房“一件事”有關涉稅問題的函》(新稅函〔2024〕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相關要求,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便民利企服務,進一步精簡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經中心研究決定通知如下:
職工購買新建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商業貸款置換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不再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上述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8日
文件下載:關于取消《契稅完稅證明》審核要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