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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情況,我局依據《烏魯木齊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重新制定了《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2.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烏魯木齊市審計局 ??????
?2022年3月30日??????????
附件1
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烏魯木齊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局審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綜合考慮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范圍、種類和幅度內,依法確定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對處罰的種類、標準等進行自主裁量和選擇適用的權力。
第三條 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原則;
公正、公開、公平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程序正當原則,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五條 審計行政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審計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ǘ┝P款;
?。ㄈ]收違法所得;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 審計行政處罰應在法定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按照《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實施。
第七條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審計執法具體情況,將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分為: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和從重處罰違法行為,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將行政處罰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font>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或者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被行政處罰后一定期限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三)經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或者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嚴重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處罰:
(一)罰款基準的確定。在法定罰款幅度內,罰款額度按比例分為較小數額罰款、一般數額罰款、較大數額罰款三個檔次,分別適用于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較小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比例)至最高罰款金額(比例)30%以下進行處罰;一般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30%以上70%以下進行處罰;較大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70%以上不高于法定幅度上限進行處罰。
(二)處罰種類的適用。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較小數額罰款等;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一般數額罰款;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較大數額罰款。
第十二條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
當。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書面告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充分聽取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第十五條 實施從重、從輕或者不予處罰時,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無法定理由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不得實施從重、從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務科室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全面、客觀收集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并綜合考慮違反規定行為的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
(二)審理科對業務科室提供的審計證據和處罰建議等資料進行審理后,提出書面審理意見,并報經審計業務會議研究審定。
第十七條 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視情節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附件2
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一、關于《審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符合《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警告或通報批評。
3.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
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拒不改正的,依照《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規定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進行處罰。
二、關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能夠改正的違法情形及處罰基準,依照《標準》規定的《審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2.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符合《辦
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警告或通報批評,并對被審計單位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6萬元以下罰款。
3.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警告或通報批評,并對被審計單位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0.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4.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警告或通報批評,并對被審計單位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關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現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警告或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6萬元以下罰款。
3.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警告或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4.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符合《辦法》
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警告或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3.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
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處罰基準:按照“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處罰基準執行。
五、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
際金融組織貸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4.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處罰基準:按照“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基
準執行。
六、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2.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普拢?/font>
5.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普隆?/span>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處罰基準:按照“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的處罰基準執行。
七、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處罰。
2.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3.無《辦法》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4.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關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至第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除《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不予處罰外,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九、關于《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依據
《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照本標準第二條“關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執行。
十、說明
本標準所指“以上”包括本數,其他的不包括本數。
十一、本標準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政策咨詢部門:烏魯木齊市審計局
????政策咨詢電話:0991-2843619
????政策解讀:【政策解讀】《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烏魯木齊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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