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務局、農業農村局:
為加快推進我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節水獎勵、精準補貼機制,促進農業節水,根據自治區財政廳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水利廳 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新財規〔2021〕17 號),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研究制定了本辦法。請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節水獎勵、精準補貼新機制,扎實推進我市的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級有關部門反饋。
附件:《烏魯木齊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試行)》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水務局 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
(烏魯木齊市鄉村振興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烏魯木齊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廣節約用水,保障農民及農業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我市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9號)、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新財規〔2021〕1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2018〕82號)的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烏魯木齊市下轄的各區(縣),尤指涉及我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高新區(新市區)、米東區、達坂城區和烏魯木齊縣,境內具備按立方米計費條件的從骨干工程、田間工程到末級渠系農田水利設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裝有計量設施的農田水利項目。
第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財力情況,設立一定金額的獎勵資金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
本辦法所稱精準補貼,是指對已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區域的國有水管單位在水權定額內運行維護成本給予部分補貼;所稱節水獎勵,是指農業綜合水價改革過程中,為激勵節約用水,對采取節水措施、節水成效顯著的用水主體或供水組織在水權定額內用水節約部分予以獎勵;所稱用水主體,主要指不同用水規模的農民用水戶、正式登記注冊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供水組織主要指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管護組織 。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下達用于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和指導各區(縣)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按照工作分工,做好本部門及督促指導本系統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實施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應遵循“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精準補貼機制。
第六條 區(縣)水務主管部門是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的實施主體,按本辦法要求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
第二章 精準補貼
第七條 凡國有水管單位對進行農業種植生產提供供水條件的,給予精準補貼,主要用于彌補國有供水單位供水成本。
第八條 農業灌溉用水精準補貼標準: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考評結果,對合格者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區(縣)結合實際,根據定額內用水成本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確定,確保總體上不增加農戶定額內用水負擔,保障農民合理用水權益。
第九條 各區(縣)水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補貼的標準、資金規模,報同級發改委、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人大批準后列入財政預算執行,并報市財政局備案。縣級水務、財政部門對上年度精準補貼資金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下年度補貼各管水主體資金的重要依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補貼。
第三章 節水獎勵
第十條 對采取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等方式,實現節水的農村基層用水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給予獎勵。未發生實際灌溉,因種植面積縮減或轉產等非節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獎勵。
第十一條 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區(縣)依據定額用水量與實 際用水量之間的節約水量計算確定,同時要綜合考慮水權交易、回購等因素。結合當地農業用水情況選擇適宜的獎勵方式,可根據節約用水量給予獎勵,也可采取節水回購予以獎勵。由節水獎勵對象提出申請,鄉人民政府全面公示,報縣級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財政部門兌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資金的籌集及獎補程序
第十二條 各區(縣)應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實際需要,多渠道籌集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主要通過用于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縣級財政補助和水資源費為主,統籌整合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水權轉讓費等多種資金來源,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發展相關政策,用更加靈活有效的創新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到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中。籌集的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十三條 每年灌溉周期結束后,由各區(縣)享受用水補貼對象向工程所有權人或用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農業水價文件、作物種植面積、用水定額、用水量、水費繳納、高效節水計量登記等材料。
經工程所有權人或用水管理單位核對無誤,經區(縣)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職能審核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享受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補貼對象所在的區(縣),由該區(縣)主管補貼(獎勵)資金的水務主管部門與區(縣)財政部門對接,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程所有權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及新型農業經營組織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重點做好公開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等工作;區(縣)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組織做好用水補貼對象所屬灌區的面積、計量設備、計量時段、實際用水量等情況的核對工作。
第五章 資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下達的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和移民、城市景觀、財政全額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以及其他與改革工作無關的支出。
第十六條 各補貼、獎勵申請主體(組織)應建立用水管理,水費收支、維修養護支出、獎補管理資金等臺帳,不斷提高綜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財務管理能力,并主動配合各級財政、水務、發改委、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籌集的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計劃外支出項目和超標準支出;
(四)實施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規定辦法開支;
(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應上繳的水費等款項是否按規定上繳;
(七)是否建立并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眾監督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級財政、水務主管部門要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節水制度落實情況,督促實施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區(縣)財政、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用水主體和管水主體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區(縣)財政、水務主管部門及用水主體和管水主體,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區(縣)政府、管水主體要對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加快預算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改變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區(縣)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級財政部門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強化績效部門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供節水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負責加強組織和業務指導。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區(縣)水務主管部門要對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并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對上一年度全市整體預算執行情況、政策和項目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按要求提交區(縣)財政部門,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要對照績效目標及指標開展,重點關注預算執行情況,總體目標完成情況、各項用途具體績效指標的完成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級加強績效自評結果的反饋和運用,作為優化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資金。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業節水獎勵資金,擅自變更列支計劃,改變農業節水建設內容,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區(縣)水務、農業農村、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擠占和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的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在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三)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報金額、績效目標等。
(四)資金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
(五)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
(七)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要結合財力情況、統籌整合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情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推進情況制定細化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實施細則,明確補貼標準和獎勵標準細化實施程序,有序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節水獎勵和精準補貼各項制度。其他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水務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止,屆時根據國家、自治區通知要求確定是否繼續施行或延續期限。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解讀:烏魯木齊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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