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直屬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自治區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新政辦發〔2022〕46號)精神,進一步明晰行政許可權力邊界、規范行政許可運行,我市積極組織開展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梳理工作,編制形成了《烏魯木齊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詳見附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編制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一)落實清單編制責任。結合我市實際,共梳理了294項行政許可事項,其中由上級設定、烏魯木齊市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277項;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9項;梳理出烏魯木齊市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8項;編制形成《烏魯木齊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并予以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本地區地方性法規、自治區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地區行政許可事
項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上一級審改牽頭機構。各區(縣)人民政府須于2022年12月中旬前編制完成區(縣)、街道(鄉鎮)兩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并予以公布,實現全市各級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
(二)明確清單編制要求。各區(縣)要結合工作實際,對權限內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精準認領,清單中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事項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范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發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基本目錄要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事實依據等基本要素。將依法實施(含初審、受理、受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各區(縣)、市屬各相關部門依次從行政許可管理系統編制、認領和發布行政許可事項。
(三)及時做好清單調整和銜接。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擬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許可的,起草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企業和群眾意見,充分研究論證,并在起草說明中專門作出說明。司法行政部門在草案審查階段,應當征求同級審改牽頭機構意見。行政許可事項上級清單作出動態調整的,下級清單要及時更新確認行政許可事項(基本要素、實施要素和辦事指南),及時同步到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并停用原行政許可事項。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
二、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
(四)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各區(縣)、市屬各相關部門對清單內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逐項制定實施規范,確定子項、辦理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同時要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制定辦事指南,在相關業務辦理系統、自治區政務服務網站(烏魯木齊)、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等平臺和場所予以同步更新,并匯集至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做到線上線下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內容一致。辦事指南一經公布,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同時,大力推行告知承諾、集成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改革舉措,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
(五)優化線上線下審批服務。各區(縣)、市屬各相關部門要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行政許可管理系統,推動同一事項在不同地區、不同層級實現同要素管理、同標準受理、無差別辦理。要規范線上辦事服務,統一網上辦事入口,優化網上辦事指南,提升網上辦理深度。優化線下服務功能,規范政務服務場所設置,健全幫辦代辦服務體系,持續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化線上線下審批服務深度融合,推動審批服務業務全流程模塊化改造,切實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六)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各區(縣)、市屬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變相許可。嚴禁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變相設置、實施行政許可。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堅決避免擴大審批范圍、實施變相行政許可等行為。對實施變相行政許可的,要采取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三、加強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七)厘清監管主體責任。各區(縣)、市屬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三定”方案規定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逐項明確監管主體,杜絕監管盲區。對多部門共同承擔監管職責的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實施綜合監管。有關部門之間就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八)明確事中事后監管重點。各區(縣)、市屬各相關部門要對列入清單的事項,充分評估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其中,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依法依規重點監管,守牢質量和安全底線。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應納入“互聯網+監管”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九)完善監管規則標準。各區(縣)、市屬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各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對依法依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進一步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堅決杜絕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問題。
四、強化監督管理
(十)強化經驗總結和監督問責。梳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將納入2022年市人民政府績效考評。市、區(縣)審改牽頭機構要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梳理及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對實施清單管理、改革創新許可實施方式、進一步便利企業群眾辦事的典型經驗和做法,要及時總結推廣。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政府門戶網站、“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加強行政許可執法監督,對違法違規編制清單、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變相許可等問題,主動加大監督力度,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于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相關文件:《烏魯木齊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