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發展改革委,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局,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新發改價綜〔2021〕49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引導居民合理節約用氣、促進公平負擔,推進天然氣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烏魯木齊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實施方案》,并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6月12日
烏魯木齊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實施方案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天然氣價格改革,促進居民節約用氣和天然氣可持續利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新發改價綜〔2021〕496號)精神,制定烏魯木齊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保障基本與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相結合,對居民基本生活用氣實行相對較低的價格,對超出基本生活用氣需求的部分,適當提高價格。
二、實施范圍
所有通過燃氣管網供氣的城鎮居民生活用氣實行階梯氣價。天然氣獨立采暖的居民用戶納入統一的階梯價格制度范圍。
三、實施階梯氣價的主要內容
(一)分檔氣量的確定
按照滿足不同用氣需求,將居民用氣量分為三檔:
第一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需求,其中:居民生活用氣氣量為0—300(含)立方米/年;獨立采暖(壁掛爐)用氣氣量為0—3000(含)立方米/年。
第二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氣需求,其中:居民生活用氣氣量為300—400(含)立方米/年;獨立采暖(壁掛爐)用氣氣量為3000—4000(含)立方米/年。
第三檔用氣量,為超出第二檔的用氣部分,其中:居民生活用氣氣量為400立方米以上/年;獨立采暖(壁掛爐)用氣氣量為4000立方米以上/年。
(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比價關系
充分考慮供氣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則,將居民階梯用氣量設置為一、二、三檔,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對應的分檔氣價比價為1:1.2:1.5。
(三)獨立采暖壁掛爐用戶用氣量的核定
遵循多占用資源多付費的原則,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采暖面積需求”,確保冬季取暖期室內溫度不低于20℃為基準用熱制定用氣量,同時保障居民生活用氣需求。
(四)計價周期
居民階梯氣價結算周期以年為單位,結算周期起始時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用氣量在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四、實施階梯氣價的工作要求
(一)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為居民安裝的氣表為單位。超出4口人的家庭,可持房產證、戶口簿到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營業網點申報,經核實確認后,每增加1人,每檔用氣量增加75立方米/年。
(二)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托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兒童、精神衛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機構)、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含村、社區)、醫院、部隊等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生活用氣不執行階梯氣價,氣價水平按居民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執行。
(三)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特困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由民政部門每半年提供一次名單,經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核實后,不執行階梯氣價,按一檔氣價執行。
(四)實行階梯氣價后,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增加的高于居民第一階梯基礎氣價產生的差價收入單獨建賬,在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主要用于“一戶一表”、“燃氣表后至灶具前”相關設施更新、改造。
(五)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是天然氣價格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區(縣)、各相關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我市天然氣資源現狀、實行階梯氣價的重要意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確保烏魯木齊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順利實施。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3日起執行。
附件:烏魯木齊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價分檔氣量表
附件
烏魯木齊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價分檔氣量表
單位:立方米/年 | |||
分檔 | 居民生活用氣 階梯氣量 | 獨立采暖(壁掛爐) 用氣階梯氣量 | 價格級差 |
第一檔 | 0-300(含) | 0-3000(含) | 基礎氣價 |
第二檔 | 300-400(含) | 3000-4000(含) | 累進加價1.2倍 |
第三檔 | 400以上 | 4000以上 | 累進加價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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