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財規〔2023〕1號
烏魯木齊市各有關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烏魯木齊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機制,按照自治區文件要求,參照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業務操作辦法(暫行)》,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制定了《烏魯木齊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業務操作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 2023年7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烏魯木齊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機制,根據《關于轉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烏財庫〔2017〕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烏財庫〔2019〕5號)和《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本級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烏財庫〔2019〕17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專戶資金是指烏魯木齊市財政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中存放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烏魯木齊市設有分支機構,擁有獨立開展業務的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業務,是指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國家規定將財政專戶資金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以及購買國債等方式獲取資金收益的業務操作。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
第六條 將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將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需求。
(二)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三)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四)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第七條 商業銀行參與烏魯木齊市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操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經營狀況良好,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四)同一家商業銀行只擁有一個評選席位,評選時應提交總行、自治區分行或烏魯木齊分行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八條 定期存款期限可以分3個月、6個月、1年等,但不得超過1年(含1年),協定存款、通知存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業務操作流程
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根據財政專戶資金收支余情況,科學預測財政專戶資金增值保值規模,報市人民政府同意。本操作辦法應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將財政專戶資金在開戶銀行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采取集體決策方式。將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的采取競爭性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十一條 社保資金(基金)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時采取集體決策方式。
第十二條 將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的流程:
(一)烏魯木齊市財政局組建由相關專家組成的評選委員會,具體事宜委托中介機構開展。
(二)公開評選前20日,烏魯木齊市財政局在門戶網站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商業銀行基本要求、報名方式及需要提供資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三)評選委員會根據評分規則,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參與競爭的商業銀行進行評分。
(四)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認商業銀行,并在烏魯木齊市財政局門戶網站公示評選結果。
(五)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與選定的商業銀行簽訂存款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辦理資金劃轉和到期收回手續。
(六)商業銀行收到資金后,應于收款當日向烏魯木齊市財政局開具定期存款存單,載明存款銀行名稱、賬號、存款金額、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內容。
第三章 綜合評分指標
第十三條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設置綜合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十四條 綜合評分指標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利率水平、貢獻度、服務水平等指標。其中經營狀況指標主要反映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利率水平是指商業銀行參與競爭所確認的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貢獻度指標主要反映商業銀行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決策和工作部署、對烏魯木齊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情況,包括對小微企業、三農、鄉村振興領域貸款等支持力度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主要反映商業銀行提供支付結算、金融服務、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 具體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政策導向和烏魯木齊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四章 額度分配
第十六條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按照得分高低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和存款額度。
第十七條 為確保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烏魯木齊市財政局確定的當期存放銀行原則上不少于5家。單家存款銀行當期獲得的額度不得超過財政專戶資金當期定期存款的25%,在單家商業銀行存放的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般性存款余額的10%。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按照自治區財政廳有關資金存放管理規定,組織做好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工作,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開展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業務。
第十九條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適時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核查,了解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實時調整操作辦法,提高資金運作的透明度,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 資金存放銀行依法依規開展財政專戶資金存放業務,確保資金安全。未按規定辦理資金存放業務,造成相關資金風險或損失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全額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出現以下行為或者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向烏魯木齊市財政局報告。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視情節輕重,將采取暫停資金存放業務、取消分配額度、收回已經存放資金等措施進行處理,同時商業銀行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匯劃到期本息的;
(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導致財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
(四)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包括提供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不真實,數據弄虛作假);
(五)經核實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
(六)可能危及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在競爭取得定期存款時,應向烏魯木齊市財政局出具廉政承諾書(格式見附件),承諾不得向烏魯木齊市財政局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在本行親屬的業務、收入掛鉤。
第二十三條 在開展烏魯木齊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工作中,有關責任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業務操作辦法(暫行)>的通知》(烏財規〔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廉政承諾書.docx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業務操作辦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讀:《烏魯木齊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業務操作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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