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管委會,市屬各委、辦、局:
《烏魯木齊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烏魯木齊市行政事業性國人民政府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升國有資產管理效能,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新政發〔2023〕27號),以及國家、自治區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管理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安全規范,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節約高效、保值增值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審查、批準同級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管理職責,依據國家、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七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履行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物管理和具體管理職責,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對確實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監督管理。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通用類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專用類資產配置標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按照職責權限由國家或有關職能部門統一制定配置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存量資產狀況、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配置資產。有配置標準的,應嚴格按照標準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配置。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配置資產:
(一)新增機構或者人員編制的;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資產處置后現有資產需要更新的;
(四)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適用于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的方式配置資產;確實無法調劑的,應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充分論證后合理采取購置、租用、建設等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七條 經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報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職需要。除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經批準出租的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資產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的用途使用并登記入賬。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受贈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資產的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通過優化再用、共享、調劑等多種方式,切實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變相虛增財政收入,嚴禁一邊調劑、出租、出借、對外投資,一邊新增配置同類資產。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因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專項工作配置的資產,應在活動(工作)結束后,由活動方、臨時機構統一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出租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以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為底價,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確保出租過程的公正透明。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出租國有資產。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批復等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處置權限依照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對外捐贈應當利用閑置資產或者已淘汰但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捐贈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規定,且同一部門上下級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三十五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需處置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應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原則上應采用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依據有關規定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出租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繳納稅費后上繳國庫,另有規定的除外;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所取得的稅后租金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后凈值上繳國庫。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存量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七章 基礎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資產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賬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行政事業單位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按規定及時轉入固定(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管理,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作賬務調整。
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時,單位應當將該項目工程竣工結算書、各項費用歸集表或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材料作為原始憑證。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資產用于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的;
(二)確定涉訟資產價值或者當資產遭受重大損害需要計提資產損失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政府或上級部門統一部署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批準程序,根據批復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資產權屬登記,資產變動應辦理權證變更登記,避免權屬不清。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權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之間,各行政事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崗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的要求,對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將資產占有、使用情況及資產處置的增減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章 資產報告與績效評價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市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及其他事項。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規模結構、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以及職能履行、事業發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編制本地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六十條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主管部門。
各主管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編制應當堅持全口徑、全覆蓋、全面、科學反映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二條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行年度評價。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資產基礎管理、日常管理、資產保障、資產運行、資產效益、資產安全等指標內容。
第六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完善績效管理基礎工作流程,明確績效管理目標,落實績效管理責任。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第六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六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內部控制流程。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辦法。
第七十二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管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區(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