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成本的預算和核定,保障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質量,激勵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加強運營管理,節約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8〕52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和《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軌道交通成本規制和運營補貼的范圍為烏魯木齊市所有建成并載客的軌道交通線路,適用于政府直接出資建設的軌道交通線路。采用PPP模式的軌道交通線路,不屬于本辦法實施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成本規制”指通過合理界定軌道交通行業運營成本范圍以及科學建立運營成本定額標準,測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規制成本,同時通過合理界定軌道交通行業運營收入范圍,審核明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規制收入,為合理測算和安排財政補貼提供依據。
第四條 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納入規制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納入成本規制范圍的各項費用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生產運營過程直接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納入成本規制范圍的各項費用應當反映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生產運營活動的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學方法和標準合理核定。影響成本規制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四)漸近實施原則。成本規制應當隨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斷完善,逐步實現全面和精細化管理。
(五)激勵性原則。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保障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的基礎上強化管理,形成節約成本的激勵機制。
第五條 補貼范圍
(一)運營及經營收入無法涵蓋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而產生的虧損。
(二)線路固定資產在運營期間發生的折舊、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支出。
(三)其他政府指令性支出。
第六條 財政補貼資金來源。軌道交通運營補貼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市財政安排資金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股權收益。
財政補貼資金包括但不限于:(一)列入財政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資金;(二)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向國家、省級爭取的支持資金及其他能夠用于軌道交通項目運營的資金;(三)其他專項資金。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股權收益為作為股東從持有的股份中所獲得的收益,包括分紅和剩余財產分配等。
第七條 運營補貼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貫徹“統籌安排、計劃管理、講求效益、程序規范”的原則;運營補貼資金堅持審慎使用、專款專用,必須嚴格按照制度、程序審批。
第二章 規制成本和規制收入
第八條 成本規制項目及規制值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成本由直接運營成本、安防費用和期間費用構成,各條運營線路單獨核算,包括人工成本、能耗成本、維修成本、保潔綠化成本、安全生產經費、折舊、保險費、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安防費用及財務費用等。
(一)人工成本
按規制人工工資、工資性支出計算人工成本。
1.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參與運營工作的職工人數核定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參與運營工作的職工人數定員標準,以批復的線路設計概算中的每公里配員標準為上限,實際參與運營工作的職工人數結合實際生產運營需要并參考同行業相似條件線路定員標準進行核定。管理職工人數占生產職工比例應隨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線路規模增加而逐步降低,體現管理規模效應。
2.運營人員職工工資總額核定
運營人員職工工資總額根據核定職工人數和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率進行核定。
3.工資性支出
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及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年金等工資性支出,按國家、自治區及烏魯木齊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能耗成本
能耗成本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運營服務、維修維護過程中正常消耗的水、電、燃料等費用支出,包括能源消耗支出、采暖費和排污費,但不包括非正常損耗的水、電、燃料及采暖支出。
1.牽引能耗核定
牽引能耗=牽引能耗參考標準×年度走行車公里數(含空駛里程)×電費單價
2.動力照明能耗核定
動力照明能耗=動力照明能耗參考標準×365天×車站數量×電費單價+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照明能耗參考標準×365天×數量×電費單價
電費單價按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電力部門實際結算的價格確定。
3.其他水、燃料及采暖核定
能源消耗標準額=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單價
(三)維修成本
維修成本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正常發生的與運營相關的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成本和大中修成本,包括自修的備品備件及材料費用、委外維修合同支出和檢驗檢測費用。
1.日常維修成本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為保證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發生的維修保養及零小修費用。按資產原值和運營年限,確定軌道交通設施、軌道交通設備的維修費率。
維修費標準額=軌道交通設施投資額×維修費率定額標準+軌道交通設備投資額×維修費率定額標準
2.大中修成本
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大中修據實核定,其中列車大修、架修上限參考國內其他城市地鐵行業同期同等列車、設備大修、架修費用調研值平均值。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投入運營的土建設施及附屬軟硬件監測設備,包括橋梁、隧道、軌道、路基、車站、控制中心和車輛基地等。
城市軌道交通設備是指投入運營的各類機械、電氣、自動化設備及軟件系統,包括車輛、通風空調與供暖、給水與排水、供電、通信、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綜合監控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乘客信息系統、門禁、站臺門、車輛基地檢修設備和相關檢測監測設備等。
(四)保潔、綠化成本
保潔、綠化成本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列車、車站(含出入口)、車輛基地等生產運營場所發生的日常保潔清潔、綠化保養支出。
(五)安全生產經費
安全生產經費是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六)折舊與攤銷
折舊與攤銷是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用于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根據會計準則和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辦法。
(七)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為生產運營人員、乘客及生產運營設施設備支付的各種商業保險費用。規制保險費取國內其他城市地鐵行業同期同等保險費調研值。
(八)稅金及附加
按稅法規定計提和繳納,據實確定。
(九)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為組織和管理城市軌道交通生產運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辦公費、業務招待費、通訊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咨詢費、企業文化建設費、法律事務費、標準化建設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科研費用)。適用于實際開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或組織)的管理層面費用支出,不包括非票凈收益的經營成本。
(十)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包含建設期貸款利息和運營期資金周轉借款所發生的財務費用。
(十一)安防費用
安檢、安保人員費用及安檢安防等相關設備的維修成本支出。
(十二)以下情況不計入規制成本:
1.軌道交通非持續、非正常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
2.與軌道交通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支出;
3.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4.運營方原因造成的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5.超標準購置辦公類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折舊、維修費、借款利息等各項支出;
6.雖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生產運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貼的費用支出;
7.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九條 軌道交通規制收入
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規制收入范圍包括:票款收入、非票凈收益。
(一)票款收入
票款收入指乘客乘坐軌道交通支付的票款收入。
(二)非票凈收益
非票凈收益是通過資源開發獲取的凈收益,包括廣通商收益、土地綜合開發等資源開發凈收益。
廣通商收益指廣告位出租、通信租賃、商業出租業務凈收益。
土地綜合開發收益指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凈收益。
第三章 財政補貼核定
第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規制成本、規制虧損、運營補貼等相關指標的計算方法。
運營規制成本=規制直接運營成本+規制期間費用+規制安防費用
規制虧損=規制成本-軌道交通線路規制收入
軌道交通線路年度運營補貼額=規制虧損+規制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資+其他政府指令性支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股權收益-已經發放的除成本費用類及固定資產購置類以外的單項補貼-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考核績效扣除數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費用是按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含列車等)按折舊年限考慮周期性重置費用。
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考核績效扣除數計算方法在年度軌道交通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考核方案中規定。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際運營成本超出運營規制成本部分不予額外補貼,由其自行承擔。因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優化改造、運營管理水平提高等情況節約成本,按照一定比例作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獎勵,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將獎勵金用于彌補后續年度超額虧損或者其他合法合規用途。獎勵金比例在年度軌道交通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考核方案中規定。
第十二條 由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每年一季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軌道交通線路上年度經營收支情況、實際發生的運營成本、收入進行審計與核定,并按規制成本標準值核算相應的經濟指標數值,出具運營成本、收入及補貼核定報告。
第四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核定和落實軌道交通運營補貼資金,并對資金的分配、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監督指導工作,每年制定本年度軌道交通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考核方案并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考核工作,考核結果與運營補貼掛鉤,并抄送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由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行業歷史實際運營情況、同行業對標、市場水平等情況,采用人公里和車公里加權制定人工費、能耗費、維修費、管理費、安防費等主要規制成本定額標準;完成客票收入、廣告收入定額標準制定;每三年調整規制成本、規制收入定額標準一次(若遇新線開通首年進行調整),并提出未來三年運營成本和收入的基準值;制定本年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成本規制操作方案。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依法對所出資的城市軌道交通國資企業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國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促進企業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編制軌道交通運營經營預算,落實軌道交通各項考核指標,控制軌道交通運營成本,提升運營效益;負責報告軌道交通運營經營情況、財務決算、各類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配合相關部門的審查與考核,依規申請軌道交通政府補貼等資金;負責規范軌道交通運營財務管理、信息統計管理和各類數據的收集、整理及上報。
第五章 補貼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線路財政補貼資金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采取當年預撥財政補貼款,次年清算財政補貼款的方式。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專賬管理運營補貼,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軌道交通線路的運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每年10月末前,預測次年度運營成本、走行車公里里程、客流情況、客票收入、差額補貼額度,形成軌道交通線路次年度運營補貼預算報告,明確軌道交通線路次年度運營補貼預算額,提交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制成本定額審核后,報市財政局申請運營補貼預算。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財力狀況提出軌道交通年度運營補貼預算安排,報市人大批準。市財政局于每年第二季度按線路撥付軌道交通當年運營補貼預算額的80%。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于每年第二季度,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部門依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規制運營成本、收入審核及補貼核定報告,對軌道交通線路上年度運營成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結合運營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年度考核情況,得出軌道交通線路上年度運營補貼額。
由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軌道交通線路上年度運營補貼額和已撥付款項等情況形成補貼清算結果,并由市財政局按補貼清算結果,采取多退少補原則,即財政多撥部分應在規制年度次年預撥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編入下一年度補貼預算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第三方機構費用納入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預算。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