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為保障我市軌道交通持續平穩運營,規范我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成本的預算和核定工作,市政府組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交通運輸局、城軌集團、住建局等單位,參照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了《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運營成本規制及財政補貼辦法》,通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并于2024年6月14日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運營成本規制及財政補貼辦法》共六章24條,主要包括總則、規制成本和規制收入、財政補貼核定、部門職責分工、補貼資金撥付管理、附則等內容,細化了成本規制項目及規制值測算方法,調整了規制審計職責單位主體,明確了財政預付補貼款的額度和時間,第三方審計機構費用納入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預算和辦法的有效期。具體包括:
一是明確了軌道交通成本規制和財政補貼范圍,只適用于政府直接出資建設的軌道交通線路;明確財政補貼范圍主要包括運營及經營收入無法涵蓋直接運營成本產生的虧損、固定資產在運營期間發生的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支出等。
二是明確了軌道交通運營補貼的核定方法。主要規制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成本、維修成本、保潔綠化成本、安全生產經費、折舊、保險費、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安防費用及財務費用等;規制收入主要包括票款收入、通過資源開發獲取的非票凈收益;運營補貼額=線路規制成本-規制收入+規制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資-每年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考核績效扣除數。
三是明確了市屬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由市財政局負責核定和落實軌道交通運營補貼資金。由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運營監督指導和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工作;負責制定主要規制成本、收入定額標準。由市國資委對所出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履行監管職責,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是明確了軌道交通運營補貼資金撥付管理流程及各項工作時限。由市財政根據財力情況每年第二季度預撥當年補貼預算額的80%。同時,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部門依據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核定報告,開展綜合評價工作,清算上年度補貼款。
五是明確了本辦法涉及的第三方審計費用納入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預算。
《辦法》的印發實施有效的保障了軌道交通持續平穩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