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管企業:
現將修訂后的《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6月6日
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范監管企業對外捐贈行為,維護國有股東權益,引導監管企業正確履行社會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對外捐贈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9〕317號)等法律法規,參照《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辦法》(新國資財管〔2023〕80號)相關規定,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授權由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對外捐贈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捐贈是指監管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法人財產(包括現金資產和實物資產等)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無關聯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第四條監管企業對外捐贈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量力而行。監管企業虧損、經營困難或者由于對外捐贈將導致企業虧損的、或者由于對外捐贈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職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對外捐贈。
(二)程序規范。監管企業對外捐贈要有嚴格的內部決策程序,規范的審批流程。所有的對外捐贈必須經過企業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同意,按照對外捐贈規模,事前要向市國資委備案或審批。
(三)自愿無償。監管企業對外捐贈不得要求受贈人在融資、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占有其他資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
(四)誠實守信。監管企業已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并已經向社會公眾或者受贈人承諾的捐贈,必須誠實履行,嚴禁各類虛假宣傳或許諾行為。
第二章 對外捐贈范圍
第五條監管企業對外捐贈范圍為:向受災地區、定點扶貧地區、定點援助地區或者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的救濟性捐贈,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公益性捐贈,以及對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其他捐贈等。
第六條監管企業用于對外捐贈的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責明確,并為企業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包括現金資產和實物資產等,不具有處分權的財產或者不合格產品不得用于對外捐贈。
監管企業的經營者或者其他職工不得將企業擁有的資產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
第七條監管企業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持有的股權和債權,國家特準儲備物資、受托代管財產、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權屬關系不清的財產,變質、殘損、過期報廢的商品物資,不得用于對外捐贈。
第八條除政府有特殊規定的捐贈項目之外,監管企業對外捐贈應當通過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贈的慈善機構、其他公益性機構或者政府部門進行。
對于有關社會機構、團體的攤派性捐贈或贊助,監管企業應當依法拒絕。
第三章 對外捐贈規模
第九條監管企業對外捐贈要按照自身經營規模、盈利能力、負債水平、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和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對外捐贈支出規模和標準,當年累計捐贈額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報表口徑上年末凈資產的千分之三,且原則上不應超過企業上年度凈利潤的百分之五。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負債水平偏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數或者大幅減少的企業,對外捐贈規模應當進行相應壓縮。
資不抵債或者對外捐贈行為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不得安排對外捐贈支出;經營虧損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安排對外捐贈支出。
第四章 對外捐贈管理程序
第十條監管企業對外捐贈必須納入企業年度預算管理,對外捐贈行為必須經過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批準同意,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須報市國資委備案或審批。
第十一條監管企業對其所屬企業對外捐贈行為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未經批準,各所屬企業不得擅自對外捐贈。
監管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對外捐贈管理制度,明確對外捐贈事項的管理部門,落實管理責任,規范內部決策程序,細化對外捐贈審批流程,合理確定所屬企業對外捐贈的支出限額和權限。
第十二條監管企業對外捐贈單筆金額(或等價值非現金資產)在人民幣 1 萬元(含)以上 10 萬元以下或一年內對同一事項或單位捐贈金額(或等價值非現金資產)累計在人民幣 1 萬元(含)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須事前報市國資委備案。報送材料如下:
(一)監管企業對外捐贈報告。具體包括:捐贈事由、捐贈對象、捐贈責任人、捐贈途徑、捐贈方式和捐贈財產類型及捐贈金額(包括現金資產和實物資產等,實物資產為賬面凈值)等;
(二)監管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議;
(三)《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申報明細表》(附件1)和《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申報匯總表》(附件2);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十三條監管企業對外捐贈單筆金額(或等價值非現金資產)在人民幣 10 萬元(含)以上或一年內對同一事項或單位捐贈金額(或等價值非現金資產)累計在人民幣 10 萬元(含)以上的須報市國資委審批。報送材料如下:
(一)監管企業對外捐贈請示。具體包括:捐贈事由、捐贈對象、捐贈責任人、捐贈途徑、捐贈方式和捐贈財產類型及捐贈金額(包括現金資產和實物資產等,實物資產為賬面凈值)等;
(二)監管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議;
(三)《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申報明細表》(附件1)和《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申報匯總表》(附件2);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監管企業應當根據市國資委的核準意見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實施對外捐贈行為。
第十四條對于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安排的對外捐贈,按照自治區黨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監管企業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第十五條監管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財會稅收等制度規定,規范對外捐贈行為的相關財務處理工作。
第五章 對外捐贈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監管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對外捐贈的監督與檢查,及時查找制度建設、工作組織、決策程序、項目實施、財務處理等方面的問題,堵塞漏洞,認真整改。
第十七條監管企業應當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對外捐贈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實施對外捐贈行為的企業,于當年 12 月 30 日前,將本年度捐贈計劃執行、《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申報匯總表》(附件2)、對外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及社會經濟效益專題報告報市國資委。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不定期組織抽查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情況,對制度不健全、未按規定程序決策或未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備等不規范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監管企業給予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并追究責任,在企業領導人員薪酬考核中相應扣減。
對在對外捐贈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濫用職權、轉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九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所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暫行規定》(烏國資〔2009〕5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規定以外的監管企業捐贈行為或未明確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程序執行。
????政策解讀: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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