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嚴控非主業投資,加快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核心功能,發揮市屬國有企的基礎保障和引領帶動作用,參照國務院國資委公布的央企主業目錄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等其他省市、自治區主業核定工作經驗和出臺的管理辦法,結合監管企業經營實際,編制《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主業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常態化開展監管企業主業核定工作的制度依據。
本辦法適用于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烏魯木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主業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包括總則、基本原則和核定標準、主業核定及調整、監督管理、附則五個章節,共十八條,明確了主業核定標準、主業核定和調整流程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其主要內容如下:
監管企業主業名稱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22)大類標準確定,涉及具體產業細分子項按中類或小類標準名稱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關聯度高、協同性強的配套業務可進行適當歸類。
主業分為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核心業務是監管企業的核心產業或支柱產業,原則上不超過3個;培育業務是與監管企業所處行業有相關性,有一定發展基礎,預期可發展為監管企業未來新的核心業務,原則上不超過2個。
核定程序包括預申報、初審、正式申報、確認。原則上監管企業主業五年規劃期內不作調整,對于培育業務在五年規劃期末未達到預期發展目標的,應在下一輪五年發展規劃編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應安排,規劃期末達到主要經濟指標占比要求的可轉為核心業務;同時,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是國資委可指導監管企業調整主業。
市國資委將主業發展情況納入監管企業考核范圍,通過評估備案、考核等措施實現主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依據主業發展情況評估結果,對監管企業作出主業調整安排。
解讀機關: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解讀部門:規劃發展科
聯系人:謝薛敏
聯系電話:0991-28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