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要求,積極服務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重大戰略,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監管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加快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核心功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國資國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指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主業,指監管企業依據公司章程、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并經市國資委核定的主要經營業務。
本辦法所稱非主業,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 經核定的主業是監管企業編制戰略規劃、年度投資計劃的重要依據,是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戰略規劃、考核評價、改革重組、重大投資等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市國資委根據職能定位,建立健全主業管理體系,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監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明確監管企業主業管理規范,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開展責任追究;
(二)組織核定監管企業主業,結合企業五年發展規劃對主業實施定期評估及調整;
(三)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及相應的管控機制;
(四)引導監管企業圍繞主業優化資源配置,聚焦主業發展,逐步重組整合或退出不符合監管企業功能定位、不具備盈利能力和競爭優勢的非主業領域;
(五)與監管企業主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條 監管企業應當聚焦主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根據國資監管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功能定位、發展戰略和規劃,科學確定五年規劃期內主業發展策略,編制主業目錄或調整建議報市國資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對所屬各級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核定管理;
(三)結合企業五年發展規劃,對主業實施中期和期末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上報市國資委;
(四)圍繞主業開展投資活動(含基金),嚴控非主業投資,主業應注重優化提升,集中投向價值鏈的中高端環節和具有協同效應的關鍵項目,非主業應推進重組整合或逐步退出,非主業業務形成的利潤用于支持主業發展;
(五)國資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基本原則和核定標準
第六條 主業核定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監管企業主業應按照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戰略決策部署,符合我市相關產業政策導向,應同步與企業五年發展規劃進行確認與調整。
(二)符合國資國企改革要求。監管企業主業應按照國資國企改革要求,符合國有資本布局與產業結構調整方向,推動國有資本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集中。
(三)符合監管企業功能定位和發展基礎。監管企業應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現有產業基礎和未來轉型升級需要,選擇具備資源優勢和基礎條件、具有較強行業競爭力、能夠支撐監管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業務作為主業。
第七條 主業核定標準:
(一)監管企業主業名稱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22)大類標準確定,涉及具體產業細分子項按中類或小類標準名稱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關聯度高、協同性強的配套業務可進行適當歸類。
(二)主業分為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原則上每個監管企業核心業務不超過3個,培育業務不超過2個。
(三)核心業務是監管企業的核心產業或支柱產業,已形成較大的資產規模,具有持續穩定的盈利能力,在全市或同行業具有比較優勢,能支撐監管企業未來長遠發展的經營業務板塊。原則上納入核心業務范圍的單個業務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至少有一項近三年平均值占企業總量不低于20%。
(四)培育業務是與監管企業所處行業有相關性,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我市鼓勵類產業政策,適應轉型升級、培育新增長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需要,有一定發展基礎,預期可發展為監管企業未來新的核心業務。原則上培育業務主要經濟指標預期增長率應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或除核心業務外現有業務平均水平。培育業務不得重復布局其他監管企業核心業務。
第八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業核定:
(五)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主業主要以服務國家戰略、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目標,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確定主要投資方向。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的主要經營指標占企業總量的比重不作要求,主業從現有重點產業板塊、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部分優勢產業中選定。
(六)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主業主要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為目標,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主要經營指標占企業總量的比重不作要求。
第三章 主業的申報和調整
第九條 主業申報程序:
(一)預申報。監管企業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形成主業目錄初稿并附相關說明報市國資委初審。
(二)初審。市國資委組織對監管企業主業進行科學論證并提出初審意見反饋監管企業。
(三)正式申報。監管企業根據市國資委的初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將核定主業目錄的請示、內部決策文件等材料正式報送市國資委。
(四)審定。市國資委按程序審定監管企業主業目錄并正式印發企業執行。
第十條 主業申報所需材料:
(一)關于申請核定主業的請示,提出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具體表述建議并說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情況及競爭優劣勢分析,各產業五年發展規劃明確的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
(二)各業務板塊基礎數據表,包括核心業務、培育業務、非主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人員數量及占企業總量的比重等;
(三)監管企業內部決策文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監管企業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主業調整:
(一)監管企業主業目錄核定后,原則上五年規劃期內不作調整。規劃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并經企業評估后需要調整的,由監管企業董事會研究并提出調整理由,可在重新核算主要經濟指標占比的基礎上向市國資委提出調整申請,按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監管企業培育業務在五年規劃期末未達到預期發展目標的,應在下一輪五年發展規劃編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應安排,需保留的說明相關理由,持續虧損的原則上不再作為下一輪五年發展規劃的培育業務,規劃期末達到主要經濟指標占比要求的可轉為核心業務。
(三)市國資委可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求監管企業調整主業。
第十二條 對于新組建的監管企業,應在組建方案中明確主業、戰略目標及發展舉措,作為市國資委開展主業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應結合企業五年發展規劃開展中期和期末主業評估,對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的經營狀況進行全面分析總結,客觀、真實、準確反映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調整優化方案和措施,形成評估報告上報市國資委。五年規劃期末,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主業發展情況開展總結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主業調整安排。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將主業發展情況納入監管企業考核范圍,對聚焦主業發展取得突出成效的或未達到預期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發揮發展規劃、綜合改革、法律合規、財務預決算、產權管理、考核分配、監督追責等相關監管職能,形成合力,實現監管企業主業發展情況的全程監管。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對違反主業管理相關規定的監管企業予以風險提示并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主業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國資監管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