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長期護理保險工作,規范護理服務機構管理,提高服務水平,促進長期護理保險持續健康有序運行,切實維護失能人員的護理權益,根據《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烏醫?!?/font>2021〕4號)、《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的通知》(烏政辦規〔2021〕1號)、《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烏醫保〔2022〕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烏醫?!?/font>2021〕4號)
(二)《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的通知》(烏政辦規〔2021〕1號)
(三)《烏魯木齊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烏醫保〔2022〕2號)
三、主要內容
(一)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明確了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的定義,醫保部門、經辦機構、定點護理機構的相關職責,以及對定點護理服務機構采取協議管理的方式、納入協議管理的原則和相關程序。
(二)第二部分為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申請與審定。主要明確了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基本條件、申請材料、申報流程,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第三部分為變更及續簽。主要明確了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協議變更及續簽的程序,以及終止或解除服務協議的情形。
(四)第四部分為結算管理。明確了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護理服務支付范圍以及長護險經辦機構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護理服務人員的結算方式。
(五)第五部分為監督管理。明確了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終止解除協議、不予支付護理費用的情形,以及市醫保部門、長護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六)第六部分為附則。明確了定點護理服務機構需設立長期護理保險管理部門,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執業醫師、執業護士、護理服務人員檔案管理制度,并配合長護經辦機構建立網絡管理機制,以及本辦法解釋部門和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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