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效,2024年5月25日,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聯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印發了《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及專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國家、自治區對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電子監管、資源共享等方面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我市作為自治區的首府城市,規范做好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工作至關重要。
為全面規范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管理,健全我市評標評審專家準入與退出機制,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關于“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聯合各相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責權限要求和工作實際,制定了《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及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九章,四十五項條款,主要包括:總則、專家庫建設、專家準入、專家履職要求、專家庫使用與管理、專家考核、專家退出、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第一章總則部分共四條,明確了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原則。
第二章專家庫建設部分共五條,分別對行業庫、分類標準及各部門職責權限作以劃分。明確綜合專家庫按照項目類別下設行業庫,同時明晰管理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各自的職責范圍,并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職責予以明確。
第三章專家準入共七條,分別對準入方式、準入條件和準入程序等進行了明確。明確專家準入實行聘任制,由本人簽訂承諾書后由管理部門以公示的方式予以聘用,明確了聘期及續聘條件;明確專家入庫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稀缺領域專家資格條件的制定規則等。
第四章專家履職要求共五條,對專家的具體工作規定進行了詳細表述。明確專家在參加評標(評審)時、收到評標通知后以及在基礎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職責和程序規范。
第五章專家庫使用與管理共七條,規范了專家抽取工作。特別對專家抽取崗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流程予以明確,明確專家抽取由系統隨機完成,特殊情況下需補抽專家的按照規定程序操作。
第六章專家考核共六條,對專家的日常行為規范和處理情況進行了歸類。明確按照不同情形違反相應規定的,對專家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明確暫時凍結專家身份和解除凍結或者予以勸退的條件,以及明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處理決定的情形。
第七章專家退出共四條,對專家退出的情形進行了描述。明確了專家資格被終止的六種情形、終止后進行清理的程序,明確專家對清理有異議時的提出渠道和辦理流程,明確清理工作信息應在專家庫系統進行匯總,為相關部門提供查詢。
第八章監督管理共四條,對專家的日常考核、結果審核及行政處罰等職責權限進行了明晰。明確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專家日常考核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明確了專家對考核結果異議的提出渠道及辦理時限要求;明確對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公示渠道以及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
第九章附則共三條,對本辦法解釋權及試行期限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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