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政管〔2024〕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管理,健全我市評標評審專家準入與退出機制,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現印發《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及專家管理辦法(試行)》,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烏魯木齊市建設局
烏魯木齊市交通運輸局
烏魯木齊市水務局
2024年5月25日
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
專家庫及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共享全市評標(評審)專家資源,規范專家庫建設、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烏魯木齊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簡稱綜合專家庫)建設、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委員會專家應從綜合專家庫中隨機產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綜合專家庫管理應當堅持嚴格把關、動態調整、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五條 綜合專家庫是本市依法建立的專家庫,應按照項目類別下設行業庫。
行業庫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行業性專家庫,可建有建設、交通、水利、鐵路等行業庫。
第六條 綜合專家庫的專家專業設置按照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執行。
第七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建立、管理綜合專家庫,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綜合專家庫專家準入審核和監管,組織制定綜合專家庫及專家管理的配套制度。市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權限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綜合專家庫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做好專家抽取工作,實施專家項目考評和日常考核記錄,開展電子評標系統現場操作與評標現場管理規定培訓。
第九條 專家培訓費用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章 專家準入
第十條 專家入庫通過公開選聘、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方式選聘專家,實行聘任制。專家接受聘任時,應由本人簽署《專家信用承諾書》并由管理部門公示予以聘用。每屆聘期3年,如無特殊情況自動續聘。
第十一條 綜合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常用軟件,適應電子評標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中“同等專業水平”在本區域內、高級職稱專家人數不足的行業專業中實行,具體條件不低于取得中級職稱(含對應的職業資格)滿8年。
稀缺領域專家的特殊資格條件,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綜合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違規情節特別嚴重,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或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四)各級綜合監管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在職工作人員,上述人員離職或退休滿3年后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進入綜合專家庫。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綜合專家庫專家年度申報通過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的方式進行,單位推薦的應當征得當事人同意。
首次申請人最多填報2個二級專業類別、6個三級專業類別,原則上不得跨行業申報評標專業。
第十四條 綜合專家庫專家申報和準入程序:
(一)申請人登錄“綜合專家庫子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材料一并掃描上傳。
申請人學歷、職稱、職業資格證明材料等不能網上驗證的,應當提供原件,由審核部門負責核驗。
(二)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本區域申報專家入庫審核,可以邀請相關部門采取召開評審會的方式進行。
(三)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在專家準入前,應當組織本區域申報專家的入庫培訓及考試,入庫培訓及考試主要采取線上方式,以專業技術評審和電子評標操作實務培訓為重點,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入庫。
第十五條 新入庫的專家統一納入“綜合專家庫系統”管理,應以短信等方式通知專家。
第十六條 專家電子檔案建設與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家履職要求
第十七條 專家參加評標(評審)時應執行下列工作規定:
(一)依法主動回避;
(二)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職責,依法獨立評標,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評標情況;
(四)協助、配合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檢查,及時向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
(五)不超標準索要專家勞務費。
第十八條 專家收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并確認參加的,本人應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評標,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十九條 專家在確認參加評標后,因故無法按時到場的,應按通知的評標時間,提前半小時以上向專家抽取崗操作人員說明情況,專家抽取崗操作人員應于當日在“綜合專家庫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條 專家參加評標時,應當遵守身份驗證、通訊工具存放等評標現場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專家聯系方式、回避單位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專家應當及時登錄“綜合專家庫系統”維護更新;其他職稱和職業資格、經歷及業績、申報專業等關鍵信息需要更新時,應及時登錄“綜合專家庫系統”按程序提交申請。
第五章 專家庫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綜合專家庫網絡抽取終端設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專家抽取崗,配備專職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對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配有監控 設施、計算機、打印機等網絡抽取終端所需的硬件設備與網絡運行環境。
第二十三條 “綜合專家庫系統”管理和后臺技術人員、專家抽取崗操作人員、項目見證和監管工作人員、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等應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嚴禁查詢、修改和泄漏保密信息。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從綜合專家庫抽取專家時,應當提交所需專家的專業、人數、回避條件等信息,由專家抽取崗操作人員通過“綜合專家庫系統”完成專家隨機抽取和自動語音通知。
遠程異地評標項目的專家抽取流程按照遠程異地評標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專家抽取由系統隨機完成,所抽專業的專家庫中總人數原則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數的3倍,當數量不能滿足時,招標人應當確認并擴大抽取區域范圍或專業類別。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在評標前一小時內,從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需要在綜合專家庫抽取本區域外或按有關規定需要提前抽取專家的,應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按規定抽取。
第二十七條 從綜合專家庫抽取的專家名單確定后,在評標現場出現因專家明確告知不能到場,或因遲到超過規定時間被取消當次評標資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評標,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況時,可以從綜合專家庫補抽專家,補抽程序同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鐵路工程建設、國家公路建設、水運、民航、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使用國際組織或者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等項目的評標(評審)對專家抽取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專家考核
第二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凍結專家身份,通知或約談專家責令改正后解除凍結:
(一)不按照要求填寫真實材料、維護個人信息,對評標評審工作造成影響的;
(二)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累計遲到3次(含)以上或因個人原因或其他非不可抗力單次超過短信通知遲到時間30分鐘(含)以上的;
(三)在確認參加評標后,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未履行請假手續影響正常評標工作的;
(四)不能熟練操作使用電子評標評審設備及系統,嚴重影響評標評審工作的。
第三十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凍結專家身份,通過教育培訓后改正的可以解除凍結:
(一)評標評審意見被要求復評(核)且證明存在失誤,經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發現或者應當發現違法違紀行為,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三)故意拖延評標時間,或者敷衍塞責隨意評標的;
(四)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索要超過相關規定標準評標評審勞務費的;
(五)攜帶具有通信功能的電子產品進入封閉評標區;
(六)到達評標地點后不及時進入評標區,在外逗留且不聽工作人員勸阻的;違反封閉區管理規定的行為,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七)不協助、不配合綜合管理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凍結專家身份并予以勸退:
(一)委托他人代替評標評審的;
(二)確認抽取信息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評審且未按規定請假的,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復評工作的;
(三)明知個人身體狀況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工作,仍接受邀請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并影響評標評審活動進展的;
(四)攜帶具有通信功能的電子產品進入封閉評標區并使用的;
(五)通過電話、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通訊手段或媒介等交流形式,泄露參與評標評審項目內容及其時間、地點等有關信息的;
(六)對行政監督人員、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管理工作人員使用語言、肢體、微信、自媒體或其他方式進行人格侮辱、誣告、人身攻擊的;
(七)其它嚴重違反有關專家管理、封閉評標區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凍結專家身份,并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處理決定: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評標評審意見被要求復評(核)且證明存在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將與評審內容有關的紙張帶入評標現場,在評標現場書寫、傳遞與評審有關的紙張或接受紙張未及時上交的;
(五)擅自將與評標評審有關的文件帶離評標現場,或者用評標專用紙以外記錄、摘抄、夾帶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內容并帶離評標現場的;
(六)在評標評審過程中,談論與評標評審無關事項,發表傾向性言論或有影響評標公正性的不當行為的;
(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八)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
(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私下接觸投標人;
(十一)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十二)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十三)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十四)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專家日常考核行為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認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審定后按照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專家日常考核行為涉嫌違法違規的,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轉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專家退出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專家庫專家資格將被終止:
(一)年齡在70周歲(含70歲)以上的;
(二)因本人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綜合專家庫專家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擔任綜合專家庫專家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被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綜合專家庫專家資格終止程序如下:
(一)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的,在“綜合專家庫系統”中將被自動列為“超齡專家”,由專家管理部門組織集中清理;
(二)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項所列情形的,由專家線上申請,專家管理部門進行清理;
(三)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列情形的,由專家管理部門在收到該信用信息后,進行清理;
(四)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六)項所列情形的,由專家管理部門在取得對專家的書面處理意見后,進行清理。
第三十七條 專家對清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專家日常管理部門提出,專家管理部門組織核實后予以答復,確有錯誤的進行糾正。
第三十八條 清理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通過“綜合專家庫系統”進行匯總,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供查詢。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專家日常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審核后,同步記入專家檔案管理系統。
第四十條 專家對考評記錄、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考核部門或考評記錄單位提出,受理異議的部門和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給予答復,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核查和答復時間,但延長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記入專家檔案管理系統,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專家日常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代理機構等單位工作人員在專家庫運行維護、專家抽取、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