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規定》共二十五條
二、制定《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規定》的目的及意義
加強我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保持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良好狀態,讓廣大干部群眾熟悉防空防災警報信號規定,強化國防觀念和憂患意識。
三、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的原則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管理工作。建設、規劃、房產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根據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規劃的變化作相應調整。在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置點或者規劃設置點修建建筑物的,應當在該建筑物頂層預留不少于6平方米的警報通信設施專用房,設置點單位必須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安裝、維護和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安裝本單位設施以外的其他設施的特殊情形外,設置點單位應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提供方便條件,嚴禁推諉、拒絕和阻礙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務。
四、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義務
設置點單位按照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維護技術規范要求指定專人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測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性能。確需拆除、遷移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必須經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指定地點和要求易地安裝,所需費用由拆除方承擔。建筑物權屬發生變更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就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移交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安裝,對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工作負有督促檢查和指導的責任。
五、人民防空防災警報信號發放的時機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權由市國防動員委員會行使;防災和試鳴演練的警報信號發放權由市人民政府行使。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或者區域性重大突發事件時,可以利用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發布災害警報,試鳴演練應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演練日期5日前發布公告。
六、法律責任
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占用人民防空、防災通信專用頻率或使用防空、防災警報相同音響信號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和單位給予罰款。
對建筑物權屬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擅自啟動警報通信設施的;未按規定發放警報信號的;在警報通信設施周圍放置危險物品的;堵塞警報專用通道,進行危害防空、防災警報設施作業的;其他造成防空、防災警報信號不能正常發放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和單位給予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故意損壞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的;拒絕、阻礙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咨詢機構:烏魯木齊市國防動員服務保障中心
????咨詢電話:0991-4662659
政策文件: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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