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管委會,市屬各委、辦、局: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辦法》已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8日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咨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根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6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規定》(新政發〔201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參事工作機構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是負責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的機構,負責對參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主要職責:
(一)承辦參事選聘和續聘、解聘、辭聘等事宜;
(二)組織參事開展學習、調研考察、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三)負責參事建議的呈報,向有關部門了解辦理進度,并將辦理情況向參事通報;
(四)承擔參事履行職責的保障和服務工作,負責制定參事履職考評辦法,對參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考評;
(五)組織參事參加愛國統一戰線有關工作;
(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參事實行聘任制,由市長聘任,頒發聘書。
第四條 參事聘任對象
參事從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人員中選聘,總人數控制在20人以內;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中聘任;中共黨員參事主要從具有較高學識水平、較高知名度、較大社會影響的專家、學者中聘任,比例控制在30%以內。聘任參事應當注重整體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的優化,以適應政府參事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 參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旗幟鮮明的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維護祖國統一;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熟悉烏魯木齊市市情,在相關領域有較深造詣,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和參政咨詢能力;
(四)作風正派,清正廉潔,具備履行職責的意愿和身體條件;
(五)參事一般不與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及政協委員、市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交叉;市委管理的干部在黨政領導崗位的,一般不予聘任;
(六)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于55周歲、不得高于65周歲。參事任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六條 參事聘任程序:
(一)制定選聘計劃。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擬定遴選聘任工作計劃;
(二)參事人選推薦。由市領導、各有關部門、各民主黨派、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關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推薦;
(三)確定考察人選。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推薦人選商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確定考察人選并組織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專業水平、主要業績、社會影響、健康狀況和參政議政意愿等情況;
(四)提出擬聘人選。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根據考察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商市委組織部、統戰部提出擬聘人選名單;
(五)審定擬聘人選。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將擬聘人選報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報市委審定;
(六)進行正式聘任。由市人民政府發文聘任,市長簽發聘任書,并向社會公布參事名單。
第七條 參事任期、續聘、離任、表彰及解聘、辭聘:
(一)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參事聘期屆滿,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條件且在聘任期內較好地履行職責的,可以續聘。續聘年齡不得高于67歲,參事續聘期限為3年;
(二)參事工作成績顯著、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
(三)首聘任期屆滿或續聘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自然離任。參事在任期內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申請離任。參事申請離任的,由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參事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或連續2年未通過參事履職述職考核的,由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予以解聘;
(五)參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予以辭聘。
參事的首聘、續聘、離任、解聘、辭聘、考評結果和表彰獎勵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八條 參事工作職責:
(一)對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參與研究,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社會各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對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進行民主監督,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對有關法規文件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五)按要求參加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召開的會議或組織的活動;
(六)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七)承擔市人民政府及參事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參事工作安排:
(一)集體學習活動。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全市中心工作、參事工作有關文件等,切實提高參政咨詢能力和水平;通報工作情況,交流業務經驗,反映難點問題,研究推進有關工作;
(二)集中視察活動。積極參加全市重要園區、重點企業、重大項目視察參觀活動,了解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把握重點工作任務;加強對外交流,到先進省市或地區學習取經,借鑒經驗做法,爭取更多成果;
(三)課題調研活動。按照力所能及、各盡所能、各展所長的原則,通過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領導交辦出題、各區(縣)和市屬部門推薦課題、參事個人(集體)申報課題等多種形式,選擇群眾關心、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注的課題開展調查研究,積極主動地提出建設性意見;
(四)建言獻策活動。加強與社會各行各業的密切聯系,認真搜集群眾普遍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把各界群眾和海外、港澳臺人士對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客觀公正地反映給市人民政府;向群眾大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群眾解疑釋惑,積極維護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五)民主監督活動。市人民政府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參事要敢于說真話、講實情,踴躍發表不同意見和看法,做到“不唯上、不唯書、只唯實”;
(六)督促檢查活動。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參與對市人民政府重要政策貫徹情況、重大部署落實情況以及重點工作事項完成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提出意見建議;
(七)統戰聯誼活動。加強與國內外智庫機構、民間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宣傳烏魯木齊市改革開放取得的巨大成就,講好烏魯木齊市經濟社會發展故事,向世界傳播烏魯木齊聲音,提升烏魯木齊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十條 參事工作成果:
(一)參事每人每年至少牽頭1個專題的調研,提交至少1篇主筆的參事建議、調研報告或與參事工作相關的研究論文。調研報告和意見建議由參事本人撰寫,也可由若干名參事聯合撰寫,報告和建議應講求質量,觀點鮮明、事實客觀、數據準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參事提交的調研報告和意見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以《參事建議》的形式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
(三)市人民政府領導對《參事建議》的批示,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反饋給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
(四)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每年對《參事建議》辦理情況進行通報;
(五)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定期將市人民政府領導對《參事建議》的批示情況、產生效果向參事通報。
第十一條 參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向市屬有關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了解情況;
(三)應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專項工作會議及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提出意見建議;
(四)應邀列席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協有關會議,提出意見建議;
(五)應當履行參事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經費保障
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參事經費保障工作,將參事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參事工作正常開展;同時,對參事開展的調研、統戰聯誼及其他專項活動給予經費保障。在職參事因公外出所需差旅費用由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支出,退休及其他參事因公外出所需差旅費用參照在職人員標準由參事工作機構支出。
第十三條 組織保障:
(一)參事在任職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所在單位同職級在職人員同等待遇。參事離任后,由參事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二)參事在聘任期原則上不辦理退休手續,確需在聘任期內辦理退休手續的,應保障其繼續履行參事職責至聘期屆滿;因工作需要,個別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也可聘為參事。批準聘任的參事,人事關系在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保留其原級別及專業技術職稱,但不占原單位職數;
(三)參事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落實好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待遇,在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為參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退休及其他參事履行參事職責期間的相關保障由參事工作機構負責;
(四)市屬各部門、各區(縣)應當支持配合參事工作,區(縣)應在政府辦公室設立參事工作聯絡員,根據參事履行職責需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通報工作情況,協助做好調查研究、參政咨詢等活動,辦理和反饋參事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